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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旅游产业近些年来发展迅猛,目前中国已成为了世界第四大旅游目的地国家、第一大客源地国家、第一大出境旅游消费国家和第一大国内旅游国家。2016年,中国旅游总收入实现4.69万亿元,较上一年增长了13.6%,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为6.32%。随着旅游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旅游产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作用的提升,旅游产业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2017年作为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2017年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就是“完善旅游设施和服务,大力发展乡村、休闲、全域旅游”。
然而,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市场上旅行社强制、诱导旅游消费者购物、擅自更改旅游行程、缩减旅游观光时间、虚假不实宣传等机会主义行为泛滥,肆意侵害旅游消费者产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产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若不能有效保护其产权,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交易环境,势必会打击旅游消费者购买旅游产品的积极性,削减旅游消费者的出游意愿,导致包价旅游市场规模萎缩,最终影响中国旅游产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研究中国旅游市场的消费者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中国旅游市场消费者产权保护”为题进行研究,本文旨在建立一个基于交易环境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TERIDB)视角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从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出发,揭示信息不对称交易中信息劣势方产权受侵害的根源及相应的保护机制;运用产权分析、交易成本分析、合约分析和博弈论等方法,结合中国旅游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中国旅游市场消费者产权,提供基于理论指导、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对策思路和政策建议。
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中,信息劣势方产权受侵害的前提,必然是信息优势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可以发现在相同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占优主体都行使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不能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息劣势方产权受侵害的根源所在。而信息优势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显然应从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这一角度入手分析。追本溯源,本文以亚当·斯密的人性二元论思想作为分析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点。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包括“利他”和“利己”,任何一个主体的“利他”倾向和“利己”倾向都是相互统一、彼此对立的。利他倾向会促使利他行为的形成,利己倾向会促使利己行为的形成。显然,利他倾向不会促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形成。机会主义行为只是利己行为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利己倾向也并不必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只有当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时,信息占优主体才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
对比分析威廉姆森的基于机会主义的人性分析模型与努德海文的人性内核分裂模型,可知,主体“利他”和“利己”倾向会随着交易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此时,主体的两种倾向中的某一个就会凸显出来,影响主体的行为决策。因此,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的条件就是交易环境缺乏足够约束,当交易环境没有有效约束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时,就会导致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使信息劣势方产权遭受侵害;反之,当交易环境能够有效约束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时,就会遏制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从而信息劣势方产权得到保护。也正是基于此,本文构建了自己的研究视角,即交易环境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TERIDB)的研究视角。
市场交易建立在合约的基础上,由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合约总是不完全的。合约的不完全性可能导致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的问题,从而为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可乘之机,造成信息劣势方产权的负内部性侵害和负外部性侵害。合约的负内部性是指信息劣势方承受了未在合约中规定的额外成本,即受到了负内部性侵害。基于巴泽尔的产权思想,合约的负内部性实质就是信息占优主体攫取公共领域内无偿属性价值所导致的信息劣势方产权受损的问题。合约的负外部性是指信息劣势方承担了交易主体以外的其他信息占优主体转嫁来的额外成本,即受到了负外部性侵害。因此,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对信息劣势方产权造成三种形式的侵害:违背合约的侵害、合约的负内部性侵害和合约的负外部性侵害。
基于TERIDB视角,保护信息劣势方产权离不开交易环境的约束功能,以遏制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笔者认为,交易环境对主体行为选择倾向的影响同时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交易环境的激励功能表现为主体行为选择倾向的激发作用,但激励功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初步激发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不能决定其最终的行为结果。对信息占优主体最终行为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交易环境的约束功能。根据施加约束主体的不同,交易环境对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倾向的约束包括自我约束、相互约束和外部约束。
自我约束是信息占优主体在诚信文化、商业道德等因素的作用下,内化为自己的诚信坚守,自觉摒弃机会主义动机的自律机制。在自我约束机制作用下,信息占优主体将产生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相互约束是信息占优主体在交易对方制衡下形成的约束机制。在相互约束机制作用下,信息占优主体将产生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I。外部约束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通过法律性惩罚和社会性惩罚的可置信威慑,遏制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机制。在外部约束机制作用下,信息占优主体也将产生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I。其中,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是在诚信道德约束下自发产生的行为,是“诚实信用”的产物;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I是信息占优主体在违约成本与违约收益的权衡下选择的行为,是“计算信用”的产物。这三种约束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信息占优主体行为倾向的选择,影响信息占优主体的最终行为,形成保护信息劣势方产权的作用机制。
市场秩序实际上就是在交易环境中发挥约束功能的那部分作用机制。良好的市场秩序下,通过自我约束、相互约束和外部约束的共同作用,可以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遏制其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使信息劣势方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而当市场秩序混乱时,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约,相应的信息劣势方产权也会遭受侵害。此时需要通过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良好市场秩序的构建和优化。以上是论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旅游市场中消费者产权保护问题的分析都是基于该理论分析框架展开的。
旅游消费者产权是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一系列行为性权利的集合。作为独立的两个产权主体,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买卖行为的本质就是相关权利束的交换,旅游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获得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旅游服务。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交易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旅游服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通过旅游服务以满足其特定的效用需求。因此,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内涵更主要是表现在旅游消费者为满足其通过旅游所获得的某种物质、精神享受等欲望时,确保该种欲望得到满足的产权束。无论是旅游消费者有关旅游活动中的某项权利被限制,或是该项活动安排没有达到旅游消费者的最低欲望满足,旅游消费者产权都被侵害了。旅游消费者产权受侵害最终表现为财产性的损失,包括显性的财产性损失和隐性的财产性损失。显性的财产性损失表现为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直接的经济损失;隐性的财产性损失表现为未达到旅游消费者既定的欲望需求的效用损失。
旅游消费者产权的界定以旅游产品的属性构成为基础,因此旅游消费者掌握相关属性信息的程度将影响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实现,而合同与产权配置也会影响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实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客观事实,合同中始终有公共领域的存在。相比于旅游消费者,旅行社对旅游产品的实际控制权更大,决定了他们获取公共领域内权利时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一旦旅行社发现攫取的收益大于攫取的成本时,他就会行动起来,攫取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内的产权。当组团社委托地接社提供旅游产品时,涉及旅游产品的合同增加,包括旅游消费者与组团社之间的旅游合同、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旅游消费者与地接社之间的隐含合同。三组合同中,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集合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也使产权配置更加复杂,更多的权利价值进入到公共领域内,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实现越加困难。
梳理目前中国旅游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可知,尽管中国入境、出境、国内旅游市场以及OTA、邮轮等新兴旅游市场都显示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和发展前景,但也随之出现了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垄断竞争,以及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司法救济不健全等问题。市场竞争的无序、市场监管的低效表明中国旅游市场中相互约束、外部约束机制的失灵,印证了我国旅游市场尚未能形成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在市场失序的交易环境下,旅行社机会主义行为泛滥将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损,具体表现为违背合约的侵害、合约的负内部性侵害和合约的负外部性侵害。在旅游市场中,违背合约的侵害就是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损;合约负内部性的侵害是旅行社利用旅游合约中未做出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的部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损;合约负外部性侵害是组团社与地接社有关旅游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对旅游消费者造成的负外部性损失。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亟待构建能够对旅行社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制约的旅游市场秩序,从而保护旅游消费者产权。市场秩序通过内在规则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减少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做出合理的预判,最终决定市场主体的行为。判断一个市场是否形成和确立了秩序,除了需要设立完善的规则,还要考虑规则能否顺利的实施,而规则顺利实施的关键则取决于违背规则的惩罚。当违背规则的惩罚是可置信的,相应的规则越能够顺利实施;反之,当违背规则的惩罚不可置信,相应的规则越难以顺利实施。
而市场秩序的产权保护机制的实质,就是通过三种约束中各自的内在规则及相应惩罚对信息占优主体行为的约束。在自我约束的情形中,对旅行社行为起约束作用的内在规则是道德规则,即旅行社自身的诚信道德,相应的惩罚就是旅行社主体的良心谴责等。在相互约束的情形中,旅游消费者能够有效制衡旅行社的关键在于市场规则,相应的惩罚就是来自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在外部约束的情形中,根据第三方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政府和社会行业组织。其中,政府实施外部约束的内在规则是法律规则,相应的惩罚就是法律性惩罚;社会行业组织所实施外部约束的内在规则是行业自律章程等社会组织规则,相应的惩罚就是社会性惩罚。
上述分析说明,中国旅游市场上消费者产权的保护需要落脚到旅游市场秩序的治理上。而治理旅游市场的失序问题,从中国旅游市场的现实情况和旅游行业的特殊性上考虑,多中心的协同治理是我国旅游市场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之所以选择多中心的协同治理模式,不仅是由于它能够对事后市场环境的失序进行最优治理,最重要的是它还能够通过多方协同实现“事前”市场环境的优化,后者也正是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通过多中心的协同治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还有利于形成旅行社的利益激励,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产权。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上,多中心协同治理的重点应集中在旅行社资质与规模的控制、旅游产品价格的监管、“零负团费”的遏制、旅游信息披露的监管四个方面。实现中国旅游市场的多中心协同治理、确立中国旅游市场秩序,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有效协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确立旅游市场秩序奠定坚实的产权制度基石;加强旅游市场法制建设;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发挥自我约束机制作用。
论文有以下4点创新之处:
(1)学术界对旅游市场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研究很多,却鲜有着眼于旅游消费者产权的研究。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旅游消费者产权的保护上,界定了消费者产权与旅游消费者产权的概念,并对消费者产权与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加以辨析。以此为基础将旅游市场上消费者的保护落脚到消费者产权的保护上,以期推动学术界对消费者产权概念的重视并对其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2)针对信息不对称交易中消费者产权受侵害问题,笔者试图寻找出具有可靠理论支撑的根源所在。在对亚当·斯密的人性二元论思想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威廉姆森与努德海文的交易环境约束论,本文明确提出一个交易环境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TERIDB)的研究视角,并基于该视角提出保护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命题。值得注意的是,TERIDB的分析视角可以适用于任何市场中的公民产权保护问题,该研究视角的提出,有助于推动学术界对市场交易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思考。
(3)基于威廉姆森与努德海文的交易环境约束论,即肯定交易环境在约束主体机会主义行为上的重要作用,却忽略了交易环境对主体行为的激励功能,本文分析指出交易环境对主体的行为选择同时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健全的激励功能虽然不能决定主体最终的行为,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主体机会主义倾向的嬗变,有助于约束功能的实施。此外,本文基于对交易环境约束功能的理解,进一步提炼了基于TERIDB视角的产权保护机制,即自我约束、相互约束和外部约束。
(4)本文首次将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旅行社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区分为三种表现形式:违背合约的侵害、合约负内部性的侵害以及合约负外部性的侵害。由于交易费用、有限理性以及不确定性等原因,合约总是不完全的,进而合约关系中总有一部分处于未完全分割状态的权利集合,即公共领域。本文将旅游合约中明确约定的权利集合遭受的侵害定义为违背合约的侵害,将旅游合约中未完全分割的权利集合遭受的侵害定义为合约的负内部性侵害。而旅游过程中除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外,还涉及众多其他的市场主体,这些主体间也存在着合同关系,由于这些合同而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遭受的侵害即为合约的负外部性侵害。对旅游消费者产权所遭受侵害形式的划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厘清哪些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哪些形式的侵害,以及所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等,进而有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旅游消费者产权的思路和建议。
然而,随着旅游产业的发展,旅游市场上旅行社强制、诱导旅游消费者购物、擅自更改旅游行程、缩减旅游观光时间、虚假不实宣传等机会主义行为泛滥,肆意侵害旅游消费者产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旅游消费者是旅游产业得以持续、健康发展的生命线,若不能有效保护其产权,营造良好的旅游市场交易环境,势必会打击旅游消费者购买旅游产品的积极性,削减旅游消费者的出游意愿,导致包价旅游市场规模萎缩,最终影响中国旅游产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研究中国旅游市场的消费者产权保护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以“中国旅游市场消费者产权保护”为题进行研究,本文旨在建立一个基于交易环境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TERIDB)视角的一般性理论分析框架:从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出发,揭示信息不对称交易中信息劣势方产权受侵害的根源及相应的保护机制;运用产权分析、交易成本分析、合约分析和博弈论等方法,结合中国旅游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分析,为治理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中国旅游市场消费者产权,提供基于理论指导、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对策思路和政策建议。
在信息不对称交易中,信息劣势方产权受侵害的前提,必然是信息优势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可以发现在相同的信息不对称环境下,并不是所有的信息占优主体都行使机会主义行为。因此,不能认为信息不对称是导致信息劣势方产权受侵害的根源所在。而信息优势方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显然应从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这一角度入手分析。追本溯源,本文以亚当·斯密的人性二元论思想作为分析这一问题的理论基点。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包括“利他”和“利己”,任何一个主体的“利他”倾向和“利己”倾向都是相互统一、彼此对立的。利他倾向会促使利他行为的形成,利己倾向会促使利己行为的形成。显然,利他倾向不会促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形成。机会主义行为只是利己行为中的一种行为表现,利己倾向也并不必然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只有当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时,信息占优主体才会实施机会主义行为。
对比分析威廉姆森的基于机会主义的人性分析模型与努德海文的人性内核分裂模型,可知,主体“利他”和“利己”倾向会随着交易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不同程度的改变,此时,主体的两种倾向中的某一个就会凸显出来,影响主体的行为决策。因此,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的条件就是交易环境缺乏足够约束,当交易环境没有有效约束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时,就会导致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使信息劣势方产权遭受侵害;反之,当交易环境能够有效约束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时,就会遏制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从而信息劣势方产权得到保护。也正是基于此,本文构建了自己的研究视角,即交易环境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TERIDB)的研究视角。
市场交易建立在合约的基础上,由于不确定性和交易成本的存在,合约总是不完全的。合约的不完全性可能导致负内部性和负外部性的问题,从而为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带来可乘之机,造成信息劣势方产权的负内部性侵害和负外部性侵害。合约的负内部性是指信息劣势方承受了未在合约中规定的额外成本,即受到了负内部性侵害。基于巴泽尔的产权思想,合约的负内部性实质就是信息占优主体攫取公共领域内无偿属性价值所导致的信息劣势方产权受损的问题。合约的负外部性是指信息劣势方承担了交易主体以外的其他信息占优主体转嫁来的额外成本,即受到了负外部性侵害。因此,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会对信息劣势方产权造成三种形式的侵害:违背合约的侵害、合约的负内部性侵害和合约的负外部性侵害。
基于TERIDB视角,保护信息劣势方产权离不开交易环境的约束功能,以遏制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实施。笔者认为,交易环境对主体行为选择倾向的影响同时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交易环境的激励功能表现为主体行为选择倾向的激发作用,但激励功能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初步激发主体的行为选择倾向,不能决定其最终的行为结果。对信息占优主体最终行为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交易环境的约束功能。根据施加约束主体的不同,交易环境对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倾向的约束包括自我约束、相互约束和外部约束。
自我约束是信息占优主体在诚信文化、商业道德等因素的作用下,内化为自己的诚信坚守,自觉摒弃机会主义动机的自律机制。在自我约束机制作用下,信息占优主体将产生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相互约束是信息占优主体在交易对方制衡下形成的约束机制。在相互约束机制作用下,信息占优主体将产生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I。外部约束是交易双方之外的第三方通过法律性惩罚和社会性惩罚的可置信威慑,遏制信息占优主体机会主义行为的约束机制。在外部约束机制作用下,信息占优主体也将产生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I。其中,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是在诚信道德约束下自发产生的行为,是“诚实信用”的产物;利己主导的互惠互利行为II是信息占优主体在违约成本与违约收益的权衡下选择的行为,是“计算信用”的产物。这三种约束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信息占优主体行为倾向的选择,影响信息占优主体的最终行为,形成保护信息劣势方产权的作用机制。
市场秩序实际上就是在交易环境中发挥约束功能的那部分作用机制。良好的市场秩序下,通过自我约束、相互约束和外部约束的共同作用,可以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遏制其利己倾向嬗变为机会主义倾向,使信息劣势方产权得到有效保护。而当市场秩序混乱时,信息占优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能得到有效制约,相应的信息劣势方产权也会遭受侵害。此时需要通过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共同致力于良好市场秩序的构建和优化。以上是论文的理论分析框架,对中国旅游市场中消费者产权保护问题的分析都是基于该理论分析框架展开的。
旅游消费者产权是旅游消费者在购买旅游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一系列行为性权利的集合。作为独立的两个产权主体,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买卖行为的本质就是相关权利束的交换,旅游消费者在交易活动中获得了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的占有权、使用权等,旅游消费者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旅游服务。由于旅游产品的特殊性,旅游消费者在与旅行社交易时不仅仅是为了获得旅游服务,从根本上说是为了通过旅游服务以满足其特定的效用需求。因此,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内涵更主要是表现在旅游消费者为满足其通过旅游所获得的某种物质、精神享受等欲望时,确保该种欲望得到满足的产权束。无论是旅游消费者有关旅游活动中的某项权利被限制,或是该项活动安排没有达到旅游消费者的最低欲望满足,旅游消费者产权都被侵害了。旅游消费者产权受侵害最终表现为财产性的损失,包括显性的财产性损失和隐性的财产性损失。显性的财产性损失表现为旅游消费者在旅游过程中直接的经济损失;隐性的财产性损失表现为未达到旅游消费者既定的欲望需求的效用损失。
旅游消费者产权的界定以旅游产品的属性构成为基础,因此旅游消费者掌握相关属性信息的程度将影响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实现,而合同与产权配置也会影响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实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等客观事实,合同中始终有公共领域的存在。相比于旅游消费者,旅行社对旅游产品的实际控制权更大,决定了他们获取公共领域内权利时具有比较优势。因此,一旦旅行社发现攫取的收益大于攫取的成本时,他就会行动起来,攫取这部分置于公共领域内的产权。当组团社委托地接社提供旅游产品时,涉及旅游产品的合同增加,包括旅游消费者与组团社之间的旅游合同、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旅游消费者与地接社之间的隐含合同。三组合同中,相关交易主体的权利集合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的,这也使产权配置更加复杂,更多的权利价值进入到公共领域内,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实现越加困难。
梳理目前中国旅游市场的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可知,尽管中国入境、出境、国内旅游市场以及OTA、邮轮等新兴旅游市场都显示出了强劲的增长势头和发展前景,但也随之出现了过度竞争、恶性竞争、垄断竞争,以及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司法救济不健全等问题。市场竞争的无序、市场监管的低效表明中国旅游市场中相互约束、外部约束机制的失灵,印证了我国旅游市场尚未能形成良好的旅游市场秩序。
在市场失序的交易环境下,旅行社机会主义行为泛滥将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损,具体表现为违背合约的侵害、合约的负内部性侵害和合约的负外部性侵害。在旅游市场中,违背合约的侵害就是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的相关约定,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损;合约负内部性的侵害是旅行社利用旅游合约中未做出约定或约定内容模糊的部分,实施机会主义行为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损;合约负外部性侵害是组团社与地接社有关旅游服务的委托代理合同对旅游消费者造成的负外部性损失。
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亟待构建能够对旅行社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制约的旅游市场秩序,从而保护旅游消费者产权。市场秩序通过内在规则的作用,为市场主体提供稳定、可靠的信息,减少不确定性产生的风险和交易成本,从而使市场主体做出合理的预判,最终决定市场主体的行为。判断一个市场是否形成和确立了秩序,除了需要设立完善的规则,还要考虑规则能否顺利的实施,而规则顺利实施的关键则取决于违背规则的惩罚。当违背规则的惩罚是可置信的,相应的规则越能够顺利实施;反之,当违背规则的惩罚不可置信,相应的规则越难以顺利实施。
而市场秩序的产权保护机制的实质,就是通过三种约束中各自的内在规则及相应惩罚对信息占优主体行为的约束。在自我约束的情形中,对旅行社行为起约束作用的内在规则是道德规则,即旅行社自身的诚信道德,相应的惩罚就是旅行社主体的良心谴责等。在相互约束的情形中,旅游消费者能够有效制衡旅行社的关键在于市场规则,相应的惩罚就是来自于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在外部约束的情形中,根据第三方是否具有强制性,可分为政府和社会行业组织。其中,政府实施外部约束的内在规则是法律规则,相应的惩罚就是法律性惩罚;社会行业组织所实施外部约束的内在规则是行业自律章程等社会组织规则,相应的惩罚就是社会性惩罚。
上述分析说明,中国旅游市场上消费者产权的保护需要落脚到旅游市场秩序的治理上。而治理旅游市场的失序问题,从中国旅游市场的现实情况和旅游行业的特殊性上考虑,多中心的协同治理是我国旅游市场治理模式的最佳选择。之所以选择多中心的协同治理模式,不仅是由于它能够对事后市场环境的失序进行最优治理,最重要的是它还能够通过多方协同实现“事前”市场环境的优化,后者也正是多中心协同治理的根本目标。通过多中心的协同治理,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还有利于形成旅行社的利益激励,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产权。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上,多中心协同治理的重点应集中在旅行社资质与规模的控制、旅游产品价格的监管、“零负团费”的遏制、旅游信息披露的监管四个方面。实现中国旅游市场的多中心协同治理、确立中国旅游市场秩序,必须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有效协同;构建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确立旅游市场秩序奠定坚实的产权制度基石;加强旅游市场法制建设;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强诚信道德建设,发挥自我约束机制作用。
论文有以下4点创新之处:
(1)学术界对旅游市场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研究很多,却鲜有着眼于旅游消费者产权的研究。本文将研究的重点放在旅游消费者产权的保护上,界定了消费者产权与旅游消费者产权的概念,并对消费者产权与消费者权益的概念加以辨析。以此为基础将旅游市场上消费者的保护落脚到消费者产权的保护上,以期推动学术界对消费者产权概念的重视并对其进行更多、更深入的研究。
(2)针对信息不对称交易中消费者产权受侵害问题,笔者试图寻找出具有可靠理论支撑的根源所在。在对亚当·斯密的人性二元论思想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威廉姆森与努德海文的交易环境约束论,本文明确提出一个交易环境约束信息占优主体行为(TERIDB)的研究视角,并基于该视角提出保护旅游消费者产权的命题。值得注意的是,TERIDB的分析视角可以适用于任何市场中的公民产权保护问题,该研究视角的提出,有助于推动学术界对市场交易中的公民财产权保护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思考。
(3)基于威廉姆森与努德海文的交易环境约束论,即肯定交易环境在约束主体机会主义行为上的重要作用,却忽略了交易环境对主体行为的激励功能,本文分析指出交易环境对主体的行为选择同时具有激励功能和约束功能。健全的激励功能虽然不能决定主体最终的行为,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主体机会主义倾向的嬗变,有助于约束功能的实施。此外,本文基于对交易环境约束功能的理解,进一步提炼了基于TERIDB视角的产权保护机制,即自我约束、相互约束和外部约束。
(4)本文首次将旅游消费者产权受旅行社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区分为三种表现形式:违背合约的侵害、合约负内部性的侵害以及合约负外部性的侵害。由于交易费用、有限理性以及不确定性等原因,合约总是不完全的,进而合约关系中总有一部分处于未完全分割状态的权利集合,即公共领域。本文将旅游合约中明确约定的权利集合遭受的侵害定义为违背合约的侵害,将旅游合约中未完全分割的权利集合遭受的侵害定义为合约的负内部性侵害。而旅游过程中除旅游消费者与旅行社之间的合同关系外,还涉及众多其他的市场主体,这些主体间也存在着合同关系,由于这些合同而导致旅游消费者产权遭受的侵害即为合约的负外部性侵害。对旅游消费者产权所遭受侵害形式的划分,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厘清哪些机会主义行为会导致哪些形式的侵害,以及所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等,进而有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保护旅游消费者产权的思路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