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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在其风险社会理论中指出,与传统危险相比,风险社会的新型风险具有全球性、不可计算性、人为性和不确定性等特点。而正因为风险社会中新型风险的这些特点,导致新型风险的规制存在很多困境。本文期望通过对风险与危险的关系进行梳理,从而对新型风险与危险进行区分,进而对刑法中的风险进行建构,并以风险犯的形式对其进行规制。
本文共分为四章,约三万余字。
第一章介绍了前工业社会自然风险、工业社会人为风险和风险社会新型风险的特点,并提出了风险社会新型风险规制存在的三大困境。
第二章分别阐释了社会学家和法学家对风险与危险的关系论述,从不确定性的角度,对不同的历史形态的风险与危险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刑法中的风险具有相对不确定性,而刑法中的危险具有相对确定性这一观点。
第三章对刑法中的危险的概念及特征进行了介绍,并分析了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含义。
第四章阐释了刑法中的风险的建构与规制。首先介绍了刑法中风险建构的依据,并通过风险意识、风险评估和风险沟通这三个阶段,建构出刑法中的风险;其次对刑法中已有的风险规制方式进行了分析;最后以罗克辛的目的理性规范论与雅各布斯的纯粹规范论为基础,提出了刑法中的风险犯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