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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商法在商法史上有重要地位,对它的研究国外盛于上个世纪的20、30年代,而我国当前才刚刚起步。中世纪商法中有争议的问题比较多,是一个让人困惑又值得深究的课题。 中世纪商法的产生是诸多社会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首先是农业、手工业的进步促进了商业的发展,11世纪的西欧出现了一次大规模的“商业复兴”,伴随着商业复兴,商人阶层的力量不断壮大,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他们要求与自己地位相适应的法律来调整他们之间的关系。在商业复兴的直接影响下城市复兴起来,并出现了一场规模浩大的城市自治运动,许多城市取得了自治特许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城市法,为商法的产生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模式。随着商业贸易的不断增长和商业文明的勃兴,历史上曾出现过的有关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商事法规尤其是罗马法开始复兴,尽管它是一部诸法全体的法律,不能算作独立的商法,但它为中世纪商法的产生提供了现成的法律术语和责任概念,同时它也有直接涉及到商事规范的法律。中世纪西欧的统治阶级-国王和教会等封建领主,基本上都实行开明的商业政策,国王、教会和教会法的认可使得商法的产生具备了政治合法性和精神合法性。经济的发展要求产生商法,统治阶级和主流的意识形态认可商法,商法产生的一切条件都已具备,中世纪商法在此基础上产生了。 中世纪商法(Medieval Law Merchant,Lex Mercatoria)在词源学上来源于拉丁语的“Jus Mercatorum”。尽管这一术语自产生起就存在争议,但它从古代产生一直流传应用到现在,如果换一个词只能产生更多的误会。我国学者对“Law Merchant”或是“Lex Mercatoria”的翻译不同,有“商人法”、“商业习惯法”、“商法”、“国际商事法”等译法。我译为“商法”,因为这一译法既体现了现代商法(Comercial Law)与中世纪商法“Medieval Law Merchant”的继承关系,同时一个“商”字,既包括了“商人”、“商业”,也包括了“商行为”,具有更广泛的内涵。 诸多的学者或从中世纪商法的产生,或从中世纪商法的内容的角度,对中世纪商法做出了自己的解释。本文不赞同商法仅仅是商人自己制定的,也不赞同商法是绝对自主发展的,而是认为中世纪商法是商品经济日益发展,商人阶层成长壮大为一个独立的社会阶层的基础上,为适应现实需要,由国王或是领主制定的适用于商人、商业和商行为的法规,同时也包括商人在实践中发展起来,并得到国家认可的习惯法。它的产生是欧洲商人阶层独立地位的体现。 中世纪商法的定义在它的内容中得到的具体的体现。中世纪商法包括集市市场法、行会法、海商法和商业制度法。 行会法的内容体现在它建立的特许状和行会规章中,包括行会成员的资格、行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作时间和地点、生产数量、质量和规模、以及对行会成员工资、对价格和度量衡的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商人的意志,但不是商人制定的,而是为适应商业发展需要,由行会管理阶层或是国王直接制定。 集市市场法最初体现在它们建立的特许状中,在市场交易的过程中不断的完善。其内容主要包括:集市市场的开罢市时间、集市市场地、集市市场上的商人、商品及商品的布置、债务、治安、度量衡、价格等等一系列规定。与行会法相同,集市市场法的决策人也不是商人,而且集市、市场比行会有更为明显的统治阶层的意志的痕迹,因为集市和市场本身通常都是某个世俗领主或是教会的,他们的意志才是集市市场上的主导。 与行会法和集市市场法不同,中世纪海商法最为重要的三个法典:《奥列隆海商法》、《康梭拉多海商法》、《威斯比法》,都是由私人编纂成集,是对商人海事习惯的汇编。它们基本上没有受到内陆国家法律的影响,自成体系。它们区别于陆上法律的适用区域,专门用于调整航海通商贸易关系,并在国际间通行。中世纪海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船舶规格、船舶管理、港口管理、船货装载、共同海损、船难保护、海上救助、冲突法等等。因此,如果强调中世纪商法是由商人自己制定的,那就是指海商法。但这不是绝对的,国家也会直接颁布海商法规,亨利一世就曾颁布过“船难法”。 如果强调中世纪商法是不需要国家强制力自主发展的,那就是指商业制度法。中世纪商人之间必须诚信,否则可能会被一个集市市场,一个地区甚至大多数的商人阶层所孤立。因此他们在贸易互惠的基础上自觉地遵循诚信原则,形成了信用制度和共同人格制度,产生了票据、银行、保险、公司等商业制度形式。商人需要商业纠纷以最少的损失,最快的速度解决,由于他们丰富的商业实践经历和对商业习惯法的了解成为商业法庭的法官。这一切都是商法自发发展的结果,不是国家要求商人如此,而是商人必须如此。 事实上商法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简单、绝对地归结为一种力量作用的结果,从整体上看中世纪的商法,它既包含统治阶层的意志,也包含商人的意志,很难对两者做出明确的区分,不同的只是双方谁占据主导地位。 因此,之所以有学者认为中世纪商法是商人创造的,是因为他用一部分中世纪海商法的发展概括了整个中世纪商法的发展,而之所以有入说商法是自发产生、自发裁决、自发执行的,是因为他用中世纪商业制度法的发展概括了整个中世纪商法的发展,归根结蒂,两者都没有对中世纪商法的具体内容做细致的考察,都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 中世纪商法的产生促进了当时商业的发展,并对后世的商法产生了重要影响,是近现代民商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