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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鉴于审计项目负责人主导着整个审计业务活动,并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承担领导责任,因此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治理、质量控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事务所如何为上市公司审计项目组选派项目负责人、以及如何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的正确选派和合理更换对质量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现有文献普遍认为在某一时刻会计师事务所会提供一个单一水平的审计质量。然而,安然公司的审计失败案例表明,即使是像安达信这样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它的各个分所之间的审计质量也不能保持在同一水平。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是由准独立的分所所组成的一个分权化的网络组织(Reynolds and Francis2000),或者更进一步,会计师事务所是一个合伙人联合体(刘峰,张立民,和雷科罗2002)。因此,执业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Francisand Yu2009;Choi et al.2010;胡本源2009)。而本文中的审计项目负责人就是执业会计师,因此考察项目负责人分派和变更是对现有文献的重要补充。
本文通过考察事务所如何分派项目负责人和更换项目负责人来研究如何配置项目负责人。具体地,我们从事务所质量控制和项目负责人.客户关系两种角度出发,实证检验了如下四个问题:1)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风险较高的客户配置经验较丰富的项目负责人?2)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根据项目负责人所负责项目的审计质量来更换项目负责人?3)项目负责人与客户之间的亲密关系是否会阻碍会计师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4)项目负责人与客户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项目负责人变更有什么样的经济后果?其中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从事务所质量控制角度出发,第三和第四个问题从项目负责人-客户关系角度出发。论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和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本文研究发现事务所总体上并没有按照质量控制原则分派审计项目负责人。表现为针对本文所考察的客户风险特征,事务所没有为其配置执业经验较丰富的项目负责人,而且现有证据表明,某些风险特征较高客户的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验显著地较低。但相对小所而言,大所在项目负责人分派上更加符合质量控制的要求。
第二,事务所没有按照质量控制的原则更换审计项目负责人。首先,从截面数据、水平模型看,事务所没有更换审计质量较差的项目负责人。其次,从变化模型看,事务所也没有更换审计质量下滑的项目负责人。最后,事务所也没有更换出具“过松”审计意见的项目负责人。
再次,项目负责人.客户关系会阻碍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与客户关系较强的项目负责人被更换的概率显著低于关系较弱的项目负责人。
最后,项目负责人变更会导致审计意见购买。前期获得非标审计意见的公司,更换项目负责人后,能够显著地改善审计意见,即存在审计意见购买行为。客户越重要,可以对事务所实施更大的压力,越可能出现更换项目负责人达到审计意见购买。事务所的规模可以“抑制”这种审计意见购买行为,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抵抗”客户压力的能力较强,而且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也较好,因此通过变更项目负责人改善审计意见的可能性越小。此外,我们发现项目负责人更换后,后任项目负责人的执业经验明显的更少。最后,2002年CICPA(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加强对事务所变更的监管后,上市公司通过变更事务所方式进行审计意见购买的成本增加,因此上市公司转而采用更加隐性的方式.更换项目负责人来改善审计意见。
我们的研究表明,总体上事务所在配置项目负责人上并没有严格按照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配置,相反客户因素在项目负责人的配置上起着重要作用。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拓展了事务所质量控制的文献,现有关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大样本研究主要集中于事务所质量控制的具体措施及其实施效果。比如:客户组合管理、事务所和合伙人签字轮换等等。但缺乏对质量控制体系所处的事务所内部治理环境的分析。事务所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事务所如何进行分权和监督(PCAOB2004),而事务所如何分派项目负责人恰好体现地是事务所如何进行分权,事务所是否按审计质量更换项目负责人正是事务所分权之后监督项目负责人的一种重要机制。因此本文的研究补充了事务所质量控制文献,并有助于我们理解事务所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其次,本文发现项目负责人与客户的关系会阻碍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补充了现有的会计师-客户关系(Auditor-ClientRelationship)文献。这说明项目负责人与客户之间的亲密关系不仅会降低审计质量,而且还通过阻碍事务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方式破坏事务所的“自我纠正”措施。因此监管层在制定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时应该尤其注重项目负责人的独立性问题,防止项目负责人与客户之间形成过分亲密的关系。最后,本文对项目负责人变更经济后果的研究拓展了审计意见购买文献,本文把审计意见购买(OpinionShopping)研究的视角从事务所转移到项目负责人身上,研究表明客户不仅可以通过变更事务所来购买审计意见,还可以通过对事务所“施压”,通过更换项目负责人的方式来购买审计意见。因此监管层不仅应当加强对事务所变更的监管而且也应该注意对项目负责人变更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