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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会计信息作为沟通经济活动参与方的商业语言也需要在全球趋于可比,以利于资本在全球的自由流动。目前包括美国和欧盟等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和经济共同体均已采用或认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在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背景下,中国于2006年颁布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全面实施。新准则确立了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并在多个具体准则中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的概念。 相对于旧准则,新准则无论是在实质上还是形式上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尽管有少数规定如“长期资产减值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等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企业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但由于在较多会计事项的处理上允许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新企业会计准则总体来说还是加大了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空间,这一方面意味着企业可以利用这些会计政策的选择空间选择最能反映其经济事项实质的会计政策,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企业利用职业判断空间操纵会计信息的余地加大了。 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有:1.新准则实施后,企业作为会计信息的供给方,其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质量是提高了还是降低了?质量提高或降低的原因是什么;2.新准则实施后,作为会计信息需求方的投资者对新准则下编报的财务报表数字做出了怎样的反应?新准则下的财务报表对投资者而言是否更具信息含量?3.新准则下的会计信息是否加大了作为会计信息鉴证方——审计师的审计难度?审计师对新准则下财务报告质量的识别力是增强了还是减弱了?这些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其实证研究结果对于资本市场的参与各方(包括证券监管者和准则制定者)有较强的参考价值。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浓厚兴趣,本文从新准则下财务报告的信息质量、信息含量和审计师对企业盈余管理的识别力三个维度对中国新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基于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不可逆转、无法改变,因此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证明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优劣,而是希望通过研究来挖掘新准则还存在哪些不足,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加强哪方面的监控,并为中国更好地参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提供经验证据的支持。 本文是对已有研究的改进和拓展,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主要的特色和创新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本文以独特的视角,分别从会计信息的供给方、需求方和鉴证方三方视角对新准则在中国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检验,这在以往的研究中尚未有见; 第二,对会计信息价值相关性的研究更加全面。在对新准则下财务报告价值相关性的检验部分,本文不仅检验了利润表的价值相关性,还同时检验了其他两张主要报表——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的价值相关性,而以往的检验大多停留于检验利润表的价值相关性; 第三,对新准则的实施效果进行了更为细致的研究。本文对新准则的实施效果研究,不仅进行了新准则实施前后的总体比较,还进行了分行业分年度的研究,并得到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结果。 通过对2004-2009年中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新准则实施效果的研究分析,本文得到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这些研究结论均建立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力图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如实地呈报,并在文中对每个实证结果进行了合理的解释。这些主要研究结论是: 第一,从基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效果检验来看,新准则实施后财务报告的相关性总体上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可靠性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下降,这与通常所认为的公允价值的引入会导致会计信息相关性的提高和可靠性的下降的观点是一致的; 第二,从基于会计信息含量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效果检验来看,新准则实施后财务报告的信息含量并没有大于新准则实施前,反而比新准则实施前有所下降,这一方面意味着新准则下的财务报告给投资者带来的信息增量减少了,然而信息含量的减少另一方面也可能意味着新准则实施后会计信息的预测价值增强了,在新准则实施后投资者更能准确预期到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从而出现财务报告公布后没有给他们的信念带来较大冲击的情形; 第三,从基于审计师识别力的新准则实施效果检验来看,新准则实施后审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盈余管理的识别力有所增强,对实施了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发表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大于未进行盈余管理的上市公司,但新准则实施后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意见比新准则实施前更不严厉; 第四,新准则实施后,基于“应计项目”的利润操纵有所减弱,“营业外收入”项目成为企业操纵利润的新工具。出现这一变化主要与新准则下“营业外收入”的核算内容发生较大变化有关,一些非经常性项目利得均在该项目里进行核算,使得该项目具有较大的利润操纵空间; 第五,从分行业的分析来看,研究数据显示金融保险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在所有行业中最弱,而投资者似乎也能识别,对该行业的会计信息给予了较低程度的信任,较少地依赖其会计信息作出投资决策。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在新准则确定资产负债表的核心地位时,投资者的关注点并没有实现同步转变,利润指标仍然是他们最关注的信息。 正如前文所述,本文的研究目的不是为了赞美或批判,而是希望通过研究找出新企业会计准则本身及其实施过程中的不足,对新准则的改进和完善提供帮助,并对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部门的审计提供方向性的指导。因此,本文在最后一章根据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具体有: 第一,会计准则制定部门要对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采用进行更具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严格限制或取消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防止企业管理层利用估值方法的非唯一性实施机会主义行为; 第二,证券监管部门需加强对金融保险业这一特殊行业的监管,增加该行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该行业会计信息的质量,增强投资者对该行业会计信息的信任度; 第三,会计准则制定者和会计信息监管者应该关注资本市场的主要参与者——证券投资者主要关注企业的哪些财务指标,并有意识地引导和帮助他们提高对财务报表的解读能力,真正实现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目标; 第四,审计部门要对企业“营业外收入”的异常变化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进行必要的关注,以降低审计风险、防止审计失败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