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合同立法和理论研究中,有两个相互对立且矛盾的制度。一个是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个是受益第三人制度。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起源很早,在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普遍适用。而受益第三人问题在合同领域产生,是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逐渐得到合同法的关注和承认。西方国家早期对受益第三人地位确认的立法制度集中体现在信托、海商和保险领域。此后,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同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和权利问题。 在罗马法中,债(obligatio)被称为“法锁”(jurisvinelum),意指当事人之间羁束(Gebundenheit)状态而言。大陆法系的“债的相对性”(Relativitat des Foderungsrechts)理论认为,债权是只能由特定权利人向特定义务人请求给付的请求权,而合同是债的形式之一,因此,具体到合同的效力上,“债的相对性”主要表现在:合同仅于缔约人间发生效力;合同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合同缔约人不得以合同约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项。其理由是: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第三人未参加,自不能对其产生任何影响。若仍然固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合同符合约定的或法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时,当事人完全可依自己意志行使解除权,而不会牵涉或损害合同以外第三人的利益。 然而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有可能导致第三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条件及效果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方能兼顾三方利益。基于此点考虑,笔者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 第一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主体”,包括“受益第三人形成的历史脉络”和“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行使主体”两个方面,主要从两大法系探讨受益第三人的形成,从而对普通合同关系产生的影响,以及在这样的三方格局下,合同解除权的最终归属问题。 第二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包括“主要国家或地区立法例之考察”及“第三人接受合同利益的界定”两个方面。在第一个方面,主要探讨现今主要国家或地区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所作的主要限制;第二个方面,笔者在总结上述立法的基础上,对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限制条件作了具体总结,主要包括第三人接受规则、依赖规则、公证规则及债权人死亡四个方面。 第三部分“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的效力”,包括溯及力问题、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三个方面。在解除的溯及力方面,笔者首先探讨了在一般合同场合下解除权行使效果的主要观点,其次探讨了具体在第三人利益合同中学界的主要观点及其判断问题;在返还财产方面,区分了以缩短给付为特性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与其他对价关系为无偿的合同。在赔偿损失方面,从受益第三人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考虑,其仅在违反一般受领义务的情况下,才负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四部分“我国第三人利益合同解除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建议”,包括“一般法上之规定及评价”、“特别法上之规定及评价”和“立法建议”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