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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垄断行业是指电力、电信、铁路、民航以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具有成本弱增性质的行业。这类行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比较显著,因而投资规模大、资本沉淀性强,其产品和服务具有必需性、普遍性和信任性,这些行业一般来说都是我国基础设施产业。
鉴于自然垄断行业的这些经济技术特性,传统理论认为应该由国家垄断经营以充分发挥其规模经济效益和范围经济效益,保证该类产品的充分供应,并且认为国家垄断经营可以保持我国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然而自然垄断传统理论的有关观点是建立在政府是代表绝大多数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并且认为国家有强于私人的能力投资经营自然垄断行业。但实际上,根据公共选择理论,政府并非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也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
建立在公共选择理论基础之上,该文从理论和经验两个层面对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国有化进行了实证分析。理论分析的结果表明,从行为动机、利益归属和国有企业的能力以及经济运行效率来看,国有企业并不优于私人企业。经验实证以电力行业为例,通过对我国电力行业体制改革及国有化的成效进行检验,发现我国电力行业在国有化下存在着投资有效性不足、价格不具有合理性及市场竞争公平性缺失等问题。因此该文认为,我国自然垄断行业中现有的国有化垄断经营不能有效促进该行业的发展。
借鉴英国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该文给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为改变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发展现状、促进行业投资、提高该行业的生产效率,应该通过民营化来引入有效竞争。在引入有效竞争的过程中应将自然垄断行业内两类业务区别对待:在竞争性业务领域通过放松进入管制、进行资本市场融资等手段来促进该类业务的有效竞争;在自然垄断业务领域通过进行特许投标制、BOT项目融资等手段,可以在不破坏自然垄断经济规律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竞争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