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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的失业保险水平很难确立:失业保险要真正行使其收入保障的功能,它提供(支付)给失业者的津贴就应该是充分的;但过高的津贴又会对失业者寻求工作的积极性产生负作用,甚至可能诱使一些低收入的劳动者进入失业队伍。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中国,面临严重的失业下岗压力,庞大的失业人口在短期内难以消失,因此,为失业者提供一个适度水平的失业保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重点探讨确立失业保险水平的理论依据,以为政策决定提供参考。 对失业保险水平的系统研究是从本世纪50年代开始的,那时西方学者主要运用家庭支出分析法考察失业保险金对失业者生活的实际保障程度。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使人们把矛头指向了优厚的失业保险制度,学者们也把更多的精力花在了对过高失业保险水平的负面作用的研究上。 然而,西方学者的研究重在对现有政策效果的考察,对于到底应该如何确立失业保险水平阐述得却并不够。也就是说,他们的研究主要是实证的,而非规范性研究。但是,像中国这样一个失业保险制度刚建立不久的国家,最迫切需要的还是理论基础的建构,即应该怎么做的问题。本文将利用家庭支出分析法,探讨确立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和一般水平的理论基础,并借助劳动-闲暇模型阐述设置失业保险金上限的必要性。此外,本文还将对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失业群体的受益率以及失业保险总支出水平进行探讨。 一、微观失业保险水平探讨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理想的失业保险制度应该既能保证失业者的基本生活,又不致于造成对就业的负面刺激效果。为了寻求失业保险金的最佳水平,不得不在失业保险金的充分性与过度性之间进行权衡。 毋庸置疑,失业保险的给付额度起码应该使失业者不致于陷入贫困。问题在于:应该如何确立失业者的最低生活需求?这就是通常谈到的贫困线(或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贫困应该有其绝对的内涵,又要考虑其相对性。将综合考虑恩格尔系数法和基本需求支出法得出的数据来确立贫困线(最低生活保障线)。 由于家庭是失业者的最基本生活单位,因此,在设立最低生活保障线时,必须考虑到失业者的家庭负担状况,应该根据其家庭负担系数,或者提高失业者的失业保险金,或者设置附加失业补助。 支付失业保险金的目的显然不只是避免贫困,完善的失业保险计划期望通过津贴的支付,使失业者及其家庭在法定期间能享有一个基本的(或正常的)生活水平。因此,失业保险金的给付额度应该能确保不会导致失业者在必需品支出上的大幅度缩减。 一般来说,生活标准建立在收入水平之上,而收入水平又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决于就业所得。因此,直接与就业收入挂钩的失业保险金数量在通常情况下也与生活标准相关联。但是,失业保险金替代失业者原工资收入的多大比例才是合适的呢?认为,一个重要的参考对象是社会的平均生活水平。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失业者获取的失业保险金平均水平不能超过在业者的平均收入,同时考虑到失业者的生活水准不应跌入贫困线之下,因此,以社会中等收入劳动者的生活来源部分作为失业保险金的基准水平是一个较为合理的选择,将之与社会平均工资收入相比,就可求出失业保险金的工资替代比例。 慷慨的失业保险金的存在一般被认为会导致更多的失业。在失业保险金的数量较大时,失业者就有了更好的条件处于失业状态。较少的收入损失削弱了避免失业或返回工作的财政刺激。如果工资或工作条件不合适的话,失业者就没有必要接受第一份可得的工作。因此,必须确保失业保险金的给付不会对失业者造成依赖心理,或者对再就业形成阻碍作用,为失业保险金设置一个上限就是很自然的事了。显然,失业保险金的最高给付额度不能超过失业者以前的工资;既然失业保险并不支持与高收入相联系的奢侈生活标准,失业保险金就不应该超出必需品的支出范围;为了鼓励失业者积极寻找工作,而非对新的工作机会挑三拣四,失业保险金也不能超过失业者的预期工资收入。 (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 失业保险主要是保护失业者在短期内的收入维持在一定水平上,而不是解决长期失业者的问题;另外,从资金供给上考虑,失业保险基金也很难有无限的支付能力。因此,失业保险金一般都是在特定的一段时间内进行给付。 从失业者的角度看,失业保险金最好能够一直给付到他找到新工作之后,也就是说,他在失业期间的生活自始至终都有保障。而就失业保险金的供给能力而言,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最好尽可能压缩,以免对失业保险基金本身造成威胁。就整个失业群体来看,给付期的设置必须依据失业者的平均再就业时间,或者说,给付的时间应该能够为失业者找到新的工作提供足够的条件。 二、宏观失业保险水平探讨 (一)受益率 受益率是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数在全部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重,它反映了国家对整个失业群体的保障程度,或者说失业者对失业保险金的可获程度。受益率会受到关于失业的界定、失业保险覆盖范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以及其他一些人为因素的影响。 (二)失业保险的支出水平 失业保险支出水平会受到失业状况、覆盖率、资格条件以及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影响。可以采用失业保险支出占GDP的比重,以及失业保险支出率(η=UI/GDP/R(u))来衡量一国的失业保险支出水平。 三、中国失业保险水平分析 中国微观失业保险水平的典型特征是:失业保险金标准偏低,而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期较为慷慨。从宏观层面来讲,失业保险支出率远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但这部分是由于中国失业和下岗现象并存而造成的。 结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局城市住户调查资料,以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户为参考对象,综合运用恩格尔系数法和基本需求支出法,可求出目前我国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为220元/月,一般(正常)标准为270元/月,平均替代率为46.5%。 对于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参考国际一般标准,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认为一年期限的设置是合理的。 从宏观层次分析,我国失业保险支出的合理需求为240亿元/年,此时,失业保险支出率约为0.1,基本达到了发达国家中的偏低水平。 根据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现状,要满足以上需求,基金还有60亿元/年的缺口。通过提高失业保险费率、财政补贴、划拨部分国有资产都是可供解决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