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解决国有企业资金短缺的困境。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证券市场中存在着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法人股、公众股(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以及外资股,而国有股、法人股及外资股的流通受到了严格限制。这样的股权分置情况给未来的证券市场带来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权力缺乏制约,内部人控制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流通股数相对于国有股比例过小、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导致市场投机之风盛行;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难以发挥。 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党在十五届四中全会上形成了《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督促政府在不影响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减持部分国有股,并将减持获得的资金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由此,有关方面开始着手解决证券市场上的国有股问题,并进行了国有股减持、流通的探索,但国有股减持遇到的困境并未得到根本解决。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可以说是证券市场国有资产制度改革的又一次法律变迁,也是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延续。从减持国有股募集社会保障基金制度到国有股转持制度,这些法规的变迁推进着证券市场的国有资产改革。 本文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股的特征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有股转持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国有股减持机制问题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1)从现实需要和理论研究的角度对国有股转持的背景进行了分析,并指出目前国有股转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①地方与中央的产权冲突。地方与中央的产权冲突问题客观存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地方国有企业客观上成为了地方财政的重要收入来源。因此地方政府缺乏固有股转的积极性。②直接转持、划转与豁免的法律界定的困难。《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了三类适用第二种转持方式的情形,除第一类是对《办法》颁布以前发生的国有股转让收益进行支配、不需要经过批准以外,其余两类都需要《办法》制定部门,主要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是否适用、如何适用来进行判断。③现有转持制度存在巨大的寻租空间,极易导致腐败。④对社保基金的贡献有限。 (2)在对国有企业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国有企业财产权和收益的制度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对国有股的概念进行了描述,并对国有股的收益归属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如果将既含有民间资本、又含有国有资本的股份视同国有股,而转为社保基金会持有,无疑将在某种程度上侵害民间资本投资者的股东权益。其次指出:国有股收益改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但仍有以下方面应当以立法的方式予以明确:①建议明确国有资产转让定价标准。单纯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其所属国资委核准如此巨量的国有资产转让价格,而又缺乏核准的标准,将使地方政府承担过大的定价责任,也容易形成寻租空间,建议尽快立法确定转让价格的具体标准。②建议细化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法律程序。人民代表大会在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未予批准或有部分异议时,应当如何解决、解决的法律程序如何,目前还基本属于立法空白,建议尽快从公法和私法两方面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对国有资产收益及其支出进行监督的法律程序。③建议统一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构建国有资产法律体系。在金融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权益认定方面,通过专门立法来具体规定,将会取得比《企业国有资产法》的一般性条款更好的作用;在境外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目前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尚没有有效获取和管理其收益的制度设计。 (3)在分析历次国有股减持失败原因的基础上,指出了国有股转持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冲突,包括国有股转持制度与公司法的立法初衷相冲突;与股东权行使的法定依据和法定方式相冲突;与股东法律地位的平等性相冲突;转持规定与“法不溯及既往”的立法原则相冲突;转持效果与国有产权多元化政策间接冲突等,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立法建议。 (4)结合我国现有的国有股减持方式、定价方案以及国外国有股减持经验,提出了国有股减持机制的建议。 ①在减持方式上,国有股减持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不仅可以保证国有股减持的顺利进行,而且是我国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保障;二要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既要防止不法分子通过操控转持价格等各种非法手段,合谋侵吞或转移国有资产,同时又要对转持进行监控;三要根据行业特点采用多种减持方式:国有企业数量众多,基本涵盖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所有行业,不同行业中的企业持股比例、盈利能力等方面都存在差别。 ②在减持定价上,必须以市场为基础,根据股票市场的供求规律的确定国有股价格;必须要保证社会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必须要保证国有股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采用有针对性的定价方式、避免“一刀切”;根据企业的每股净资产确定减持的最低价格。 ③在证券市场的完善上,一要建立多层次的证券市场结构,二要加强股票的退市机制建设,三要加强监管力度,规范企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