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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不动产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为研究基点和线索,从不动产交易中经常出现的不动产无权处分、不动产一物数卖这两大方面来阐述对第三人利益保护的方法.本文主张从物权法角度进行的规制应坚持"静态秩序、动态安全"的理念,从债权法角度进行的规制应坚持"合同自由、鼓励交易"的理念.由于不动产在社会各领域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对不动产交易第三人的保护方法中,本文强调对第三人的物权保护措施应优先于债权保护措施. 本文以为,不动产买卖第三人保护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实践的科学,在勇于引进世界各国一切成功的立法经验及先进的法学理论研究成果时,应时刻保持本国法律传统的统一和协调这一基本前提.同时,第三人保护机制的运行,是与民法物权与债权制度的诸多理论紧密相连的,特别是我国物权变动规则、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设计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对不动产买卖第三人保护制度的评价,完善我国不动产买卖第三人保护机制绝不能孤立审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