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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为我国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初步构建了人民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所必须的规范体系;部分地填补了《证券法》、《公司法》中有关证券民事责任承担规定上的立法不足,为进一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奠定了基础.本文用较大的篇幅对西方成熟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民事责任制度进行了评介,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效率低下的原因及监管理念的缺失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对最高院《若干规定》在证券民事责任上主要的突破性成就及其不足之处进行了辨证的分析.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各主体及其他参与主体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本文对违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即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证券民事责任救济权主体、责任主体的范围进行了探讨.在全面分析我国证券法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规定种种不足之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充分发挥司法在最终解决纠纷中的作用的建议.文章的结论部分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台还只能说是在我国建立证券民事责任的一个有意义的尝试,要真正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依然任重道远.我们必须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加强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确立与完善我国的证券民事责任制度,通过法律赋予监督权、民事赔偿请求权的方式动员最广大的中小投资者参与到对市场的监控中去.强化证券民事责任而不是仅仅行政责任,使我国证券监管由完全的行政监管过渡到市场和行政的共同监管,提高我国证券监管效率,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