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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电子音像技术的成熟使得录音录像的使用日益普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庭审录音录像大力推行,希望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解决诉讼参与人对庭审笔录的异议,解决法院及诉讼参与人对法官庭审活动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和法院对诉讼参与人等主体扰乱庭审秩序行为的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等问题。同时基于案件繁简分流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逐步推进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的试点和改革。但是由于我国庭审形式化的现状并未从根本上得以改变,实践部门对于庭审笔录与庭审录音录像重视不够,使其并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理论界也少有学者对此从证据法的角度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基于对司法公开的理解和对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程度的不同,我国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公开程度不比域外,也未规定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光碟的交付与使用制度。本文通过对于域外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的介绍,指出现有制度设计的不足,立足于我国司法改革的现状,提出可供思考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目的考察与概念比较。本部分通过法条分析,对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目的进行考察。通过概念比较,明确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与庭审笔录、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庭审直播具有相似性的同时,又独具特殊性。第二部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理论分析。本部分主要探讨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独立证据资格的有无和证据种类归属,在此基础上从证据协力义务角度,对作为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提供者的原审法院在后诉中的地位进行分析。对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效力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对以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代替庭审笔录的观点和做法予以否定。第三部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域外研究。本部分对于域外民事庭审录音录像保存及利用的实践状况和学理争议进行介绍,并从司法公开和隐私权价值衡量的角度对不同国家有关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的设计缘由进行分析。第四部分:我国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本部分对我国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立法进行梳理,直观的展现出我国目前对于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立法的现状;并对各地实践状况及实践特点进行对比。第五部分:我国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本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大陆民事庭审录音录像在录制、存储和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其他国家相关经验,提出有关制度本身和配套措施方面的意见,从而提高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利用价值。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证据法的角度,对于民事庭审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证据协力义务的角度对作为民事庭审录音录像提供者的法院在诉讼中的角色进行定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