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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调解作为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矛盾纠纷的有效化解、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基层社会的有序管理、国家大局的总体稳定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回顾过去,民间调解的存在具有悠久的历史,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展现出了极强的生命力、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细数当下,经过不断地演变与发展,民间调解依旧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呈现于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理念依旧根植于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但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轨道,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转型速度的逐步加快,新思想、新观念向社会中的每一处渗透着,传统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乡土人情正在遭遇着强烈的冲击。在这个新思想、新观念与传统思想文化、价值观念相碰撞的过程中,与之相伴的是许多复杂而多样化的矛盾被激发了出来,对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构成了新的挑战。民间调解存在和发展所依赖的许多东西也正在逐渐削弱和消失,影响了民间调解功能和作用的发挥,抑制了民间调解的发展。 针对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多元化纠纷现状和民间调解所存在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来探讨和分析P县C镇“五老”民间调解之于我国民间调解完善和丰富的指导借鉴意义。 首先,阐述“五老”民间调解所产生的大背景。面对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多元化矛盾的日益增多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形成的冲击,国家日益重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力求从多方面、多形式对纠纷矛盾进行及时有效的化解。国家力量在这方面当仁不让的应该承担起大任,但不论是政府、还是审判机关,其所具有的资源和自身的纠纷化解能力都是有一个限度的:政府在引领人民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又必须承担起服务人民、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但是政府对于矛盾纠纷的化解所投入的相关资源显然是有限的,很多时候不能满足民众的期待;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出于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的追求,其肩负的责任与使命十分重大,但在我国一系列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法官每年的办案量稳步提升,同时还要应对许多审判工作之外的事情,工作压力逐步增大,而民众对于法院的期望却并没有减少,法院正经历着艰难的考验。 为有效的应对这些紧张的局面,国家在加大对相关机构的投入之时,也积极推动各种纠纷化解方式特别是非讼纠纷化解方式的完善与发展,同时也鼓励和支持各地方进行创造性地试验与探索。正是在这样一种大背景之下,民间调解以其独特的魅力和广泛地群众基础受到 P县人民法院的青睐,在法院与政府的合力推动下,开始了“五老”民间调解的探索与实践。 其次,论述“五老”民间调解的主要内容。“五老”民间调解工作的具体实施,有着一套较为完整的体系,相关机构对其工作的目的进行了细致准确的设定,并配以有力的保障机制来推动“五老”民间调解工作的具体开展。而“五老”民间调解工作的开展既显现出民间调解的特点,如调解所适用的纠纷范围和调解原则都有具体的规定,但也在某些方面有着特别之处,如调解依据的系统性收集整理与运用、调解制度的立体建构、调解时所采用方法的灵活多样。“五老”民间调解的调解过程,呈现出来的是原滋原味的乡土风貌,充满地方特色。而“五老”民间调解的调解人员即“五老”,在对其选任和工作中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等方面,体现出来的是乡贤文化在乡村的浓厚基础和深远影响。 第三,结合理论与实际对“五老”民间调解进行一个客观的评析。“五老”民间调解在过往三年多的实践中所取得的成绩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同样在实践的过程中暴露出了不少的问题,如其实践的效果容易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其本身的体系建构还存在着有待于完善之处,找到这些问题之所在,才能够有的放矢,对症下药的解决问题,从而才能更好地对经验进行总结并进行推广,服务于整个社会。在经验总结推广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认识到各个地方具体情况的不同,尤其是城市与乡村社会情况的巨大差异。因此,对于“五老”民间调解经验的吸收与借鉴不能够生搬硬套,否则只会适得其反;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考虑到自己需要什么,面对的问题是什么,最重要的是坚持“五老”民间调解的理念。 同时还应该意识到,对于地方主导的创新与探索,也应该进行客观的看待。其创新与探索是出于什么目的,而这种目的又是否正当?其创新与探索是否始终秉持这初衷?其创新与探索是否真正完成了设定的目的、起到了哪些作用?具体到 P县C镇的“五老”民间调解来思考,P县法院在主导“五老”民间调解实践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其加于“五老”民间调解上的某些本该由自己履行的责任,在某种程度上可能突破了自己的司法职能;而“五老”民间调解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其引起的宣传效应反而可能为 P县政府以及法院等机构增加了一些额外的负担,为了被树立起来的标榜形象,反而束缚了自身在这项工作上正常的作为;“五老”民间调解的实践过程中,展现出来的权威,很多是调解者与民间法的权威,这种权威甚至可以左右纠纷当事人的想法与意愿,乃至突破法律的边界,对这些情况,相关机构应该加强指引与监督,避免损害法的权威与民间调解自身的价值。 以上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去认真面对,而怎样去避免这些问题的出现和持续,对于创新与探索的推动者来说就显得至关重要。 第四,从“五老”民间调解看我国民间调解应如何进行完善与丰富。“五老”民间调解这种模式的创新与探索不仅仅应该满足于局部的现实需要,还应当从一个宏观的角度看到它给予整个民间调解进行建构的借鉴意义。 应当看到,“五老”民间调解在实践的过程中演绎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冲突,体现了乡贤文化在乡村社会乃至整个基层社会的重大影响力,凸显了民间调解所固有的一种权威性缺失,表现了我国调解体系的不够完善之处,彰显了群众力量的重要性,指引了民间调解应该坚持的价值追求。虽然,社会发展所引起的一系列变化,影响着人们的思想与观念,改变着人们的习惯与选择,民间调解的发展由此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影响,面临着一些困境,但还是应当认识到民间调解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毕竟法非万能。 笔者相信,通过对P县C镇“五老”民间调解的论述、分析与思考,从而以小见大,对于我国民间调解制度的完善与丰富是有益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