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ATM机恶意取款”行为性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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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许霆盗窃ATM机财物案在司法界和理论界引起了广泛关注。除了人民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以外,许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一时间,无罪说、侵占罪说、诈骗罪说、信用卡诈骗罪说等各种观点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随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8年5月7日公布了《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文针对“许霆案”的诸多观点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认为无论是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还是使用拾得的他人的信用卡,在ATM机上有恶意取款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是“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无罪说及评析。主要评析了无罪说中的银行过错说、银行溢付说、无效交易说及疑罪从无说的观点,并认为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不能按照无罪说的观点不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或只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第二章是“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有罪说及评析。首先评析行为人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不符合刑法关于侵占罪、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的规定;其次提出该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按照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三章是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行为的定性分析。虽然有人提出该行为构成侵占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但根据“机器不能被骗”的基本原则,还是认为得他人信用卡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第四章是量刑情节对定罪的影响。首先是法定刑对定罪的影响;其次是特殊减刑权对定罪的影响。并认为定罪是量刑的前提,不能因为量刑情节的轻重而影响定罪,也不能因为落后的司法解释而任意动用特殊减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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