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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碰瓷”已不再是人们陌生的话题。我国“碰瓷”案件的频发充分暴露了“碰瓷”问题的严峻性,诸多学者纷纷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但是,现行法律对“碰瓷”行为尚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如何正确的认识和评价“碰瓷”行为成为非常重要的理论课题。本文将结合新闻报导、江苏省新沂市检察院和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的实际案件,归纳、总结“碰瓷”行为中的疑难问题。结合刑法规范和刑法理论、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提出如何对“碰瓷”行为进行定性。 本文采用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与个案分析法,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分析各学说,剖析理论界的争议点,在引言部分介绍了本文“碰瓷”行为的渊源、研究现状、各学者观点。 文章总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从“碰瓷”的含义、特征、种类等方面叙述其基本现状。 第二部分,用一则经典案例引出“碰瓷”行为的主要争议观点,从这些观点出发,对争议观点进行评析。首先分析了“碰瓷”行为中,被骗者与被害人不同时,可以构成诈骗罪,并简单阐述自己对三角诈骗、诉讼欺诈的看法。其次,分析“碰瓷”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简要陈述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之后进一步讨论当“碰瓷者”以公权力介入相威胁时,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公权力一旦介入“碰瓷”案件,胁迫是否仍存在。除此之外,参考现实中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碰瓷者”定罪量刑的案件,剖析“碰瓷”行为能不能囊括在其他危险方法中、其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行为人在“碰瓷”时主观倾向是什么。之后,解说“碰瓷”行为的罪数形态,重点探讨罪数形态中的牵连犯这一问题,阐述自己的看法。 第三部分进一步分析“碰瓷”行为的定性问题。针对学者的争议焦点,对相关争议焦点予以说明,对何为公共安全加以认定。区分诈骗罪与利用欺骗手段的敲诈勒索罪,考虑到“碰瓷”行为的罪数问题,着重解说如何判定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最后,对“碰瓷”行为是否应当入罪,提出自己的看法,浅谈如何具体评价“碰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