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各地依据法律、法规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的监管,维护购房人利益已成为业内共识,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务之急。然而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就如何构建有效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体系,一直是捆扰各地监管实践的主要障碍。论文的研究正立足于此,并试图填补国内从经济学角度在这方面研究的空白。 首先,论文以我国现行商品房预售制度安排为基本背景,深入解析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功能、作用、预售制度的风险和预售制度继续推行的必然性。认为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具有的融资功能、分散风险功能和交易功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商品房市场的发展,但其中也隐含着一定的市场风险和金融风险。正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隐含的风险和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引起了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废之争。论文研究表明,商品房预售制度在我国仍有继续推行的合理性,只是需要不断完善,而完善的根本措施之一就是要加强对预售资金的监管。 其次,论文从揭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经济学特性入手,解析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必要性、目标和原则。论文指出,商品房预售资金具有融资性、专用性、不可逆转性、较强的自主性、归属的双重性以及风险的社会性,这些经济学特性决定了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由专门的机构来监管。同时,从预售制度的现实缺陷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宏观形势来看,为了有效防止购房纠纷和“烂尾楼”出现,保护购房人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消除社会风险隐患,构建和谐社会和保障民生利益,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也是必须的。而监管的首要目标就是保护购房人、建筑商和供应商的利益;监管应采取包括依法监管、有效监管、公正、公开监管、政策一致性监管、兼顾效率的监管等在内的多项原则。 第三,论文详细分析了作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的利益理论、货币流通理论、交易危机理论和资本循环理论为政府如何介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撑。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理论揭示,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的负外部性决定了监管的必要性;信息不对称理论进一步说明,由预售款使用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需要由专门的第三方代表消费者对房地产开发商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进行监管来解决;公共利益理论则为如何选择和确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构提供了理论依据。而根据制度经济学中的合约理论,在我国现实的市场环境下,对商品房预售合约履行的恰当、有效的事后治理方式应该是选择第三方治理;根据交易费用理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设计应该尽量降低制度成本,而提高制度效率。 第四,论文通过分析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障碍,考察了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推行的可能性,认为这种可能性在于实施监管的同时必须兼顾房地产市场的效率。论文运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决策模型详细地解析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之间的冲突,并进一步运用乘数模型和专门设计的四象限模型论证了这种冲突的成立。分析表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一把“双刃剑”,严格的监管政策在切实保障购房人利益的同时,又会引起房地产市场效率的缺失,可能会加剧房地产市场的供求矛盾。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成本与效益的分析又说明了监管者应该采取什么样的监管策略。为了兼顾效率,减小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的障碍,通过制定严格的监管标准和信誉管理可以激励被监管者;同样,为了保证监管的有效性,还需要通过在监管机构内部构建完善、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制度,加大对监管者寻租行为的惩处力度,给予监管者较高的报酬待遇等手段来激励监管者。 第五,论文通过系统的归纳总结,提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的运行框架包括监管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和监管的运行环节两个主要的方面。其中,监管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应包括: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范围、监管程度、监管约定、监管的手段和方式以及监管的风险与救助。在这些构成要素中,最核心、最首要的是监管主体,它直接决定了预售资金的监管模式,因而成为预售制度运行的基础。预售资金监管的内容和运行环节包括四个方面:申请预售时的监管、预售款解入的监管、预售款使用的监管和预售款监管的解除,它们依次衔接,形成了一个完整的预售资金监管运行体系。 第六,论文对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践中出现的三种模式:政府监管模式、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和社会中介机构监管模式进行了实证考察和利弊的对比评价。论文研究认为,这三种监管模式尽管在设立专用账户,签订监管协议作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前置条件以及监管方式等操作过程上基本相同。但这三种监管模式又各有利弊,实施的效果差异也很大。因此,在全国统一的监管制度建立之前,各城市应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环境和市场成熟度,因地制宜地选择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同时,论文还根据港台地区和国外商品房预售制度及管理的情况,从预售规模和特点、预售管理制度、预售资金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这对我国继续推行商品房预售制度、改革预售资金的支付方式以及建立完善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 最后,论文在前述理论解析和实证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建立我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创新:监管思路创新、监管运行机制创新、监管办作机制创新、监管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机制创新和监管法律体系创新。在监管思路的创新方面,论文认为在我国现实的房地产市场条件下,对于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需要采取以政府管制为主的监管方式;而考虑到房地产市场效率的提升,还应该实行有限监管的策略。在监管运行机制的创新方面,一是运用凯利模型和监管中的串谋博弈模型重点分析说明了选择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为预售资金监管实施主体的必要性,建议成立专门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委员会”来实施具体的监管职责,并通过制度约束和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实行再监管;二是逐步改革预售资金的支付方式,推行定金支付试点;三是为了兼顾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性,专门创设一个“最低余额标准”作为预售资金监管的有效工具。四是通过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预售资金使用审核制度、楼市定期巡查制度、义务监督员制度和监管风险救助制度来保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在监管协作机制方面,论文提出了“五个监管契合”,即:“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开发资金监管相契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开发质量监管相契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预售广告监管相契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市场活动监管相契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与商品房开发贷款监管相契合”。在监管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机制的创新方面,论文提出应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自有资金率,通过重组和联合使企业做大做强,并在当前形式下采取薄利多销的策略,加快销售进度和资金周转。同时国家应通过发展房地产投资基金、建立商品房开发土地融资制度、创造条件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等来拓宽房地产行业的融资渠道,并通过按揭贷款证券化来分散金融风险。在预售资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创新方面,论文认为应提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立法阶位,明确监管的具体法律规定和权责关系,加大违法的被监管者和监管者的法律惩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