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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为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建国后的农村土地制度在较短时期内(1949-1988)经历了剧烈变迁,从土地私有的土地改革,迅即转到土地私有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土地集体所有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旋即进入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最后又退却到土地集体所有、家庭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主要动力是什么?通过对此问题的解答,本文提出了如下假说:建国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动力,主要来自于国家为了推进赶超式工业化战略而不得不控制、增加不能满足工业化需求的农业剩余;为了控制农业剩余,国家在控制农村经济中经历了一个从进入到退出的过程,因此主导了农村土地制度的变迁过程。 本文按时间序列,将国家提取农业剩余方式变化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分为:土地改革与农业剩余定额提取,统购统销的倒定额提取与初级社高级社,农业剩余隐性提取与人民公社,国家的退出与家庭联产责任制四个时期,分章加以论述。在进入论述之前,专设两章分章讨论农业剩余概念及其文献回顾,以及分析问题的理论框架。导论一章采农业剩余的狭义概念,将农业剩余界定为产品剩余,是农业总产出与农业内部总消费之间的差额;回顾关于农业剩余的文献及其贡献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突破的方向。随后一章讨论理论框架,在讨论了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中的相关国家理论和农业剩余生成的理论模型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国家、农业剩余和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三者之间的联系作一理论上的探讨,从中勾勒一些对分析问题有用的理论工具,以及分析理论模型中的现实含义,并将建国后分为上述四个时期,讨论四个时期国家为控制农业剩余而推动土地制度变迁的内在关系的一个简略框架。 土地改革时期,国家将土地无偿分给农民,农业剩余由原来的国家、地主和农民三方改为由国家与农民两方分享,国家对农业剩余也采用显性提取方式,农业剩余主要通过农业税的定额提取方式,且提取率并不高,大约占农民总收入的10%左右,国家对于粮食需求的不足部分主要通过市场采购来解决。但是由于土地改革之后的中农经济对粮食的收入需求弹性很低,农业剩余大多被农民自身消费了,同时中国农业发展水平较低,农业剩余总量小,无法满足国家赶超式工业化的需求,小农经济与国家工业化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 为解决商品粮不足问题,国家不得不采取规定农民口粮标准,口粮之外的农业剩余一概由国家进行统购统销,开始了倒定额提取农业剩余。在统购统销之外,国家倡导农民“组织起来”,组成逐业生产初级合作社,通过私有土地的集中经营和劳动合作提高农业总产量,增加农业剩余,不久又组织农业生产高级合作社,取消土地报酬,私有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希望进一步提高农业总产量,增加农业剩余,同时统购统销的倒定额提取对象也变成了数量更少的合作社,而不是众多分散的小农。不过,合作社虽然减少了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交易成本,但也遇到了普遍的合作社瞒产私分的问题。农业剩余的显性提取遭遇难题。 人民公社是国家将农业剩余提取内部化的一次努力。通过将政权边界与生产边界合一的方式,国家实际上试图将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方式内部化,为此曾一度主张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国有化,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国家不久即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实际到回到了高级社时期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的农业剩余提取水平上。不过,人民公社使农业剩余的隐性提取方式提以确立,国家从1958年以后通过压低农产品价格方式从农业中隐性提取农业剩余,来满足国家工业化的资金不足。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工业部门自身积累不断加大、农业部门所占比重不断减少,同时国家控制农业剩余的成本收益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国家选择改变农业剩余控制方式因而从农业中退出的结果。随着国家的退出,统购被取消,农民获得了农业剩余的剩余索取权,“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这一说法形象地概括了农业剩余提取方式的转变。 在国家退出后,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出现多种多样的形式,农村土地制度从国家提取农业剩余的压力中退出后,获得了新的发展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