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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作为我国重要的行政机关,其行政执法水平的高低和执法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安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得失。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情况,新事物层出不穷。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越来越快。公安行政权的日益膨胀与司法权有限的监督之间的矛盾变的较为明显。建立一种比较完善的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不仅是平衡公安行政权和司法监督制约权关系的需要,更是充分保护公安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本文正是以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研究对象展开探讨。为系统研究解决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改革与完善公安行政诉的讼受案范围,笔者首先从公安行政诉讼的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涵义和特征。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围公安行政争议案件的权限,什么样的公安行政争议案件可以被人民法院受理审查,什么样的公安行政争议案件不能被人民法院受理审查。在本章中,笔者还分析了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影响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发展的主要因素,如法的首要价值选择的不同,司法权介入的范围和公安行政法理论认识的制约。其次,笔者从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历史、立法模式以及我国法律对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规定等方面,介绍了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再次,笔者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公安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与司法权运作方面存在的困境:公民权益救济范围的狭窄性,司法权运作的受限性,公安刑事侦查行为和行政侦查行为的易混性。最后,笔者对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重构进行了设想。包括公安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重构的理论基础,受案范围重构的现实可能性,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变更以及扩大公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等四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