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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刑法释义学中,客观归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是行为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在构成要件意义上的联系;广义的客观归责理论是根据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的逻辑与规范联系,在刑事归责方面建立客观违法性的判断体系。本文以广义的客观归责理论为研究对象,在确立了客观归责的研究基底后,创造性地从静态和动态两个角度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揭示客观归责理论对我国刑法学具有借鉴意义。 从普芬道夫、康德到黑格尔,关于意志自由的思想学说为客观归责理论奠定了哲学基础;责任自负原则与对自然主义行为论的批评,为客观归责理论奠定了刑事法理的基础;结果规范的规范结构,则为客观归责确立了不法性评价的根据。从静态角度来考察,客观归责由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两大支柱所组成。 意志归责以人的自由意志为归责根据,其核心在于,从客观上把行为归责于人,是在前法律的意义上对刑事责任客观归属进行道义性的评价。通过对意志归责学说发展的梳理与研究,本文认为应当在抽象与客观的意义上理解意志归责中所说的自由意志,这样才能将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作为与不作为都纳入意志归责的视野之中,为归责确立统一的意志性内容。意志归责的标准是行为的客观合目的性,即“行为在结果方面被认为是合目的地设定的”,通过这样的标准,就使结果在意志内容上与行为人产生联系。刑事责任所具有的最严厉性,决定了行为客观合目的性不仅具有一般预见可能性的内涵,还应当具有一般控制可能性的内涵。行为的客观合目的性表现在对那些影响事件发生过程的变量有充分的确信,对此的判断采取的是客观的经验法则。 规范归责以刑法规范的评价为归责根据,是在被损害的规范保护目的的方向上,在客观方面实现行为人责任的归属。规范归责的核心在于,从客观上把结果归属于行为,在规范归责中所要论证的是结果与行为之间个别化的不法性关联,这种不法性关联是通过禁止风险与风险实现的形式概念来说明的。通过对规范归责学说的梳理与研究,本文认为应当在规范归责上确立“行为——禁止风险——风险实现——结果”的结果归责模式。 本文的核心及创新之处在于,从动态的角度建构了客观归责的判断体系。本文确立了一个四层次的客观违法性判断体系,并且在这个体系中实现了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的整合。客观归责的第一个阶段是条件关联,以合乎规律性条件理论修正必然条件公式,从本体论的意义上经验地考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事实性关联;第二阶段是相当性关联,以意志归责的客观合目的性补充统计学意义上的概率内容,并作为相当性判断的标准。从这一阶段开始,客观归责的任务由价值中立的条件关联转向价值判断,这一判断的本质就是对第一阶段所确立的条件关联进行道义性的评价判断;第三阶段是风险性关联,这一阶段所论证的是行为与具体结果之间在义务违反性上的关联。从这一阶段开始客观归责进入了规范评价。风险性关联所要完成的规范评价有两个部分:禁止风险与风险实现,禁止风险产生于对行为规范的违反,禁止风险的实现则是以规范化的风险增高理论来说明;第四阶段是保护目的性关联,这一阶段所论证的是具体结果与行为之间在法益损害上的关联,也就是要检验在具体案件中,违反谨慎规范所损害的利益是否就是结果规范所欲保护的法益。对保护目的性关联的具体化说明,只能在具体的规范目的层面进行。这样一个逐步限缩的客观违法性四层次判断体系,既体现了刑法在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上的功能,也有利于实现刑法对一般正义与个别正义的价值追求。客观归责理论不仅在结果犯客观构成要件的成立上,而且在论证精细化方面所体现出的方法论意义上,对我国刑法学都富有借鉴和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