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作为弥合投资和融资双向需求的投资工具,自1960年在美国创立以来,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复制移植,虽然中国业界多年来保持着很大的研究热忱,但直到2008年国务院才开始试点胎动,出现了“证监会”和“银监会”两个试点版本,然而所得的二次征税在某种程度上抵消了房地产投资信托的高收益率,所以所得税的处理研究就具有了现实意义。国外的经验是避免所得的二次征税,而从这一投资工具的起源和本质看,其分配所得也应该避免重复征税。 所以本文研究的所得税处理就是以合理分配所得税纳税义务从而避免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所得的重复征税为具体内容而构建的法律制度。首先,引出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这一投资工具的必要性,并提出所得税处理模式对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重要性。然后,考察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得税立法现状,得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着重复征税和纳税义务人不明确的问题。接着,从REITs的制度起源和制度初衷推导出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得避免二次征税的正当性基础。再接着通过国外的经验和制度比较得出适合我国借鉴的模式。最后,为我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所得税处理提供构建的大体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