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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每年的案件数量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虽然大多学者对此罪名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与激烈的讨论,但司法实践中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本文是笔者以此类案件入刑以来截止于2015年2月17日W市共计8550份案例作为样本大环境,详细剖析经济发达的县级A市与欠发达县级B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的情况。 全文总共分为四部分,大约40000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样本的选取及其相关内容概述。这一部分根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样本选取情况并将此类样本因浙江省内出台的细化标准分为三个时间段,同时指出大量此类案件的实证研究样本选取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同时简述预防主义、报应主义量刑价值观并阐明笔者支持相对报应主义量刑价值观。最后该部分介绍本文需要的量刑情节,即血液中酒精的含量、机动车类型、查获方式、案发时间、其他违反交通规则行为、有前科劣迹和曾违反交通规则被行政处罚、自首、坦白、民事部分已赔偿共九个考量因素,并对此九大情节进行分类便于后文统计。 第二部分:A、B两市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审判概况。这一部分根据 W市县级A、B两市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判概况,并辅之以W市的案件统计情况作为大背景进行必要的对比。对案件情况分为三个时间段进行统计,从案发日平均数的变化来窥晓不同时间段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从对W市此类案件的立案、撤销、移交、进入司法程序占案件总数的比重来探究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类案件进入司法程序比率高可能存在的原因。该部分第二方面阐明县级A、B两市此类案件的刑罚状态,宣告拘役刑的情况、宣告缓刑的情况、宣告免于刑事处罚案件的情况、判处罚金刑案件情况,并以大量图表清晰说明。该部分第三方面对案件的其他情况进行说明,如酒精含量的特点、被告人主体特征等。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六种相关情节与量刑之间的关系。这一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笔者意在通过大量图表、数据能够说明此类案件的审判规律并希望得出合理的量刑细化标准。该部分先按不同的血液酒精含量区间、不同的机动车类型统计出宣告刑罚的裸罪均值,再按不同的情节(只控制一个变量,其他变量均不变)统计出宣告刑均值,再将两者进行比较来确定此情节是否对量刑存在影响,并总结出不同情节的合理量刑标准。 第四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与完善。这一部分是根据上文的统计情况以及笔者在阅读案件的过程中认为判决书中可能存在的缺陷。该部分笔者提及判决书存在的缺陷主要是从“危险性”的概念进行入手,如此概念的判断与笔者认为构成此概念的因素,同时该部分笔者认为对机动车上有其他乘客的情节、行为人的年龄也应该相应考虑进去,对原本此罪应该体现的行政刑法的性质但却渐渐丧失也有带及。对此罪主刑宣告刑的量刑完善笔者在反对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上提出应该采用规范化量刑方法,即在以基本犯罪事实确定量刑起点(三大情节)之后确定基准刑(六大情节)最后确定宣告刑(需要调整最终符合法律对刑罚幅度的规定)。对罚金刑的完善主要是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自身的情况以及所在地区的经济因素既量刑情节进行考虑,其次确定起点刑,在起点刑的基础上按照上文的统计情况增加或减少合理的量刑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