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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知情权作为一个历史话题,由来已久。从洛克提出公法意义上的公民知情权理念,到瑞典确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再到美国记者肯特·库珀首次提出“知情权”概念,以致知情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知情权的概念逐步确定,内容日益丰富,特征不断凸显,已成为一项基本人权、基本权利和法定权利。
在我国宪法层面,公民知情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素,以分散的形式隐含在公民基本权利、国家管理体制和权力监督体制等有关条文中。在法律法规层面,行政知情权立法相对集中却较为薄弱,首部专门保护公民知情权的行政法规姗姗来迟,其他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法律法规零星分布。在实践层面,国家提出一系列新理念和新举措,各地、各部门、各行业在各自领域致力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促进了政务公开、舆论监督和新闻发言人等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虽然在公民知情权保护方面做出了有益尝试,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传统执政理念落后、平等民主意识缺乏,宪法保护不明确、法制体系不完善,政务公开保障缺失、舆论监督势单力薄、新闻发言人制度亟待完善,行政救济不完善、司法救济不畅通,等等制约我国公民知情权实现的障碍依然存在。为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我们要重塑公民知情权权利观念、增强权利意识,确立公民知情权的宪法地位、构建法律体系,完善政务公开机制、强化舆论监督力量、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疏通公民知情权行政和司法救济途径,为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提供观念、立法、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支撑和保障,切实提高公民知情权保护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