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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专利交叉许可一方面是企业策略性获取专利的手段,另一方面也成为了企业避免诉讼成本,解决法律纠纷的有效途径。但是交叉专利许可可能带来的企业的串谋行为也引起了很多的重视,本文尝试用模型从微观角度分析厂商行为进行分析,特别探讨是否存在隐秘串谋的情况,并从福利角度对不同专利交叉许可合同进行分析,试图为政府制定专利许可政策时提供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
本文针对专利交叉许可的两种主要类型:互补性专利交叉许可和竞争性专利交叉许可,进行了分别研究分析。在每一种类型下,又对固定费用以及单位费率这两种常见的机制的交叉许可合同进行分别讨论。本文将企业交叉许可行为看成两阶段模型:第一阶段,企业同时选择专利许可合同;在第二阶段,给定专利许可中规定的条款,企业在产品市场上进行竞争。首先分析了企业在第二个阶段即产品阶段的行为,讨论企业在两种不同机制即固定费用和单位费率下的收益以及是否存在隐秘合谋的情况,再者根据产品阶段企业的利润的最大化,对第一阶段两种机制下企业如何订立最优合同进行了讨论分析;最后对不同机制交叉许可合同下的福利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通过研究发现:1、在互补性专利交叉许可以及竞争性专利交叉许可的情况下,企业若采用固定费用的交叉合同,则最优合同都应设定相互所付费用相等;若采用单位费率,则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费率分别达到竞争情况下的利润最大化,或者串谋获得垄断利润的情况。2、在互补性专利交叉许可下,企业在单位费率交叉许可合同串谋时获得的利润最大,在固定费用交叉许可合同下利润最小,但采用任何一个合同都比获得比原始利润0大的收益,也就是说企业在拥有互补性专利时会有动力会进行专利交叉许可,只是更偏向于采用获益最大的单位费率下隐秘串谋的合同;而在竞争性专利交叉许可下,企业也在单位费率交叉许可合同串谋下的收益最大,但是企业在初始专利化下的利润要大于其他两种情况下的收益,由于假设企业在无交叉许可之前进行专业化生产,也就是说企业只有能采用单位费率企业合谋时的交叉许可合同时,才有动力进行交叉许可。3、从福利的角度看,在互补性专利许可的情况下,消费者在单位费率企业竞争下总剩余最小,在固定费用下的总剩余最大,社会总福利则也在单位费率企业竞争时的社会总福利最小,在采用固定费用交叉许可合同时最大。在竞争性专利交叉许可的情况下,消费者福利是在单位费率企业合谋的情况下最小,其他两种合同的安排都可以使消费者的福利高于企业初始专利化生产时可获得的福利,而总的社会福利在单位费率下企业串谋时最小,在采用固定费用下的最优交叉合同时最大,但同时企业初始专业化生产时的社会总福利则要大于单位费率交叉许可下企业竞争或者合谋时的福利。4、在互补性专利交叉许可下,比较单位费率下企业竞争和企业合谋情况下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我们会发现,企业合谋情况下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反而要比企业竞争下的高,也就是说如果企业采用单位费率下的交叉许可,对于企业和消费者来说,企业串谋反而是更好的选择。与互补性专利交叉许可不同的是,在竞争性专利交叉许可的情况下,若企业双方通过单位费率进行隐秘合谋,比起单位费率下企业竞争的情况,厂商还是可以获得较大的垄断利润,但此时消费者和总的社会福利都下降了。
根据文章的研究结果,也提供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建议:1、在企业拥有互补性专利时,应当鼓励企业进行交叉许可生产出产品,因为这会增加企业以及消费者的福利。如果企业采用固定费用交叉许可,那么政府应该鼓励,因为此时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是最大的;而如果企业采用单位费率交叉许可合同,则也不用担心其所导致的隐秘合谋,因为企业的串谋反而使得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提高了。2、在企业拥有竞争性专利时,由于企业只有在采用单位费率下串谋的合同才有用动力去签订交叉许可协议,而此时消费者和社会总福利却是最低的,因此政府应重点审查竞争性专利的单位费率下的交叉许可合同,防止串谋的产生。同时应大力鼓励使用固定费用或创造竞争氛围,尽管生产者的收益降低了,但是消费者和社会福利会有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