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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瑕疵出资是公司纠纷案件中比较常见的现象,其对交易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公司法涉及到民事责任和民事救济的条文为数不多,从整体上看,民事责任制度还不完善,民事救济的可操作性不强。公司法修订时没有把瑕疵出资问题当做一个热点来讨论,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的理论探讨还远未展开,所以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有进一步探讨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除了绪论和结语外,本文主要分四个部分分析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第一部分研究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的基本问题。瑕疵出资概念是本文的研究起点。瑕疵出资是违反公司章程和法律的规定,不及时出资或者出资的财物有瑕疵的行为。为了深化瑕疵出资概念的研究把瑕疵出资划分为不同的形态。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具有责任主体的复合性、责任对象的多元性、责任形式的多样化等特征,是很复杂的责任体系。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制度必须遵守公权和私权的合理界限,利益平衡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 第二部分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由于其重要性和复杂性,世界各国的立法大都对股东出资瑕疵的民事责任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由于法律传统和资本制度的不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股东的出资义务和瑕疵出资股东的民事责任有很大的区别。通过评析外国立法,为我国法律完善提供借鉴的基础。 第三部分研究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瑕疵出资股东对诚实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但承担责任的场合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瑕疵出资股东对公司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公司的救济途径包括:启动失权程序、行使追缴出资权、损害赔偿、利息罚则和定金罚则。瑕疵出资股东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文认为如果公司资本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资本但与在登记机关实际登记的资本不相符,而且公司资本不能满足该公司所从事行业或规模对经营风险的最低要求,并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瑕疵出资就符合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可以在个案中责成股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人格存续时,债权人也可依代位权理论要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补偿责任。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瑕疵出资股东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鉴于我国《公司法》对瑕疵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规定得极为原则、简单,借鉴外国的先进立法,遵循公司法理,本文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议:明确规定损害赔偿责任。完善股东和公司的救济途径。包括规定失权程序和赋予公司出资追缴权。引入惩罚性责任的规定,从而加大瑕疵出资股东的违法成本。明确股东瑕疵出资时对债权人的责任。在立法的时尤其要理顺公司和股东的承担责任的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