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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属于对企业财产权的一般限制,其受限对象不特定、受限程度低且不涉及赔偿,它是法律上强制要求企业财产权所承担的最低的社会责任。企业财产权社会义务的核心内涵在于企业财产权的行使要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来源于财产权的社会性和义务性,企业在促进生产、拉动就业、服务社会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企业财产权与社会关联度高,企业财产权的行使会对社会生活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所以对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应格外重视。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在我国立法中具有正当性依据,其经济根源在于市场化经济发展加深了劳动者对企业的依赖性,企业财产权成为员工获得物质收入来源的基础;加之财产作为一种风险来源,其行使可能会给社会生活造成危险,例如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经济危机等;新的经济形态的出现引发新的法律关系,对于“智慧财产权”有必要进行保护和约束。所以需要对企业财产权加以限制,赋予适当社会义务,使企业财产权的行使能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同理,其思想根源在于个人理想转为彼此合作,企业与劳动者互相依赖,企业间相互进步;单一的经济增长转变为追求可持续发展,社会各界更注重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政治因素在于社会主义国家更加注重社会公共利益,其优越性体现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所以会对财产权赋予一定公益义务。社会义务的法理依据在于公益与私益的衡平,公权与私权的调和。社会义务一方面可以约束企业财产权的肆意行使,使企业财产权在行使的过程中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可对立法者进行制约,立法者在对财产权进行限制时不能超越社会义务的界限。我国《宪法》中的社会主义原则和大量的社会权条款,以及第五十一条所规定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构成了企业财产权社会义务的宪法基础。立法中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体现了公平价值、正义价值、秩序价值和发展价值。我国立法中有大量有关企业财产权社会义务的相关规定,分布在各位阶的立法之中。归纳而言,其立法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是企业财产权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其二是企业财产权应当适当让步于社会公共利益;其三是企业财产权应当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但目前立法之中,对企业财产权的有关规定仍有不足之处,需要加以改进。《宪法》中缺乏财产权的一般限制条款,即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条款,只能从现有的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中去推导出财产权的社会义务,所以有必要在宪法条款中增补财产权的社会义务。为了防止目的性概念“公共利益”的滥用,有必要以法律的形式对公共利益的内涵加以界定。首先应给公共利益下一个定义,然后详细列举条款中所指公共利益具体包括哪些,再增加一个兜底条款,最后在司法解释或者行政解释中采用排除条款,将不属于公共利益的情形予以排除说明。针对规章中违法增设企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应明确立法上在设置社会义务时要遵循法律保留和比例原则,使社会义务的形式和实质都符合法律的相关要求,将对财产权的损害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