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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的迅猛发展是我国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法制建设的标志性成果,它对我国立法制度的完善和行政管理的法制化起到了积极作用。即使是否认行政立法正当性的人们也不得不承认行政立法的产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从另一方面看,行政立法作为我国立法制度中的一个新问题,在立法实践中难免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如部门利益法制化、民主机制不完善等等,有的甚至直接侵害到了公民权益。对于这些弊端,我们不能漠视,理论更不能停滞不前。因为对行政立法制度实施控制,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于是,积极探求规制行政立法的有效方式成了法学理论界达成的共识。其中“程序”以其对“恣意”的有效限制和“理性选择的保证"成为了规制行政立法最重要的手段。理论的肯定呼唤立法的出台,《立法法》以及随后的两个条例对行政立法程序作了较详细的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行政立法程序的发展。但是我国行政立法的程序控制状况并非完美无瑕,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暴露出许多问题,致使对行政立法的控制力度渐显疲软。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创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介绍了行政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比较了各国的行政立法制度并找出相应的特点,同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
第二章笔者试图找出支持行政立法控制的基础理论,并挖掘程序控制的核心理论。
第三章分析了我国行政立法程序控制的现状并提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针对现存问题构建和完善我国行政立法程序控制体系,力求能对现实问题有所回应并在理论上进行新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