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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云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互联网+”的新发展模式,这些在网络技术极速发展下的产物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信息的传播共享,给人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现象也是愈演愈烈,尤其是近几年各类云服务的出现,由于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使得网络侵权更加容易化,云盘侵权事件频频发生,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网络技术快速发展时代里,如何协调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权益关系成为法律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之一:一方面,必须保障权利人的个人权益,另一方面,对网络服务提供商束缚过宽不利于网络技术的进步与创新,两者关系处理不当,将严重制约“互联网+”的经济发展模式,而其中的游戏规则---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规则又成为重中之重。从2012年韩寒诉百度案、2015年乐视诉百度案以及2016年各大云盘相继关闭等等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事实中可以发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与政策取向中,存在同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法律规范不一致的情形,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规则出现了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规则迫在眉睫。因此,本文以2015年乐视公司诉百度公司侵权案为例,结合相关侵权案例,深入探讨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规则始末、不足与完善对策。本文除了摘要、引言以及结语外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乐视诉百度案基本案情,认真梳理法院审判思路,在此基础之上充分总结案件争议焦点;第二部分紧紧围绕该案争议焦点,结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对百度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百度公司是否构成间接侵权?百度公司的主观过错如何认定以及是否适用“避风港”原则而免责?一一进行详细解答。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乐视诉百度案给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规则带来的法律思考,总结法院的审判思路以及结合我国近几年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的相关案件,找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间接侵权责任规则的不足与问题,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对策,促进网络技术与权利人权益有效保护的同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