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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我国的生物遗传资源,满足国内遗传资源监管的迫切需求,同时为了履行《名古屋议定书》,确保履约工作于法有据,我国环保部于2017年3月27日发布《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的出台,有利于解决国内法律空白,但综合草案及我国的遗传资源法律现状,仍存在遗传资源权属不清、获取和利用不明确、监管体制繁杂以及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问题。国际公约是各国遗传资源管理规定及制度的重要基础,其中的相关规定可以成为我国制度借鉴的重要参考。而对于难以达成统一国际性文件的问题,区域协定则更有利于其中差异的协调及认可。除其中制度创新的借鉴外,我国也应加强FTA签署中对遗传资源保护及利用规制。各国亦结合本国的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及法律状况制定了专门的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针对我国制度中的问题,我国应从以国家所有权和支配权社区共有的遗传资源权利主体界定模式;对“获取”和“利用”的具体界定;以公法为主导、以私法为补充的立法模式;协调主管体制并同时推动协同履约工作进程;核心制度构建、其他制度完善的角度完善我国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