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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有效地行使国有股权,实现国有股权的目的,一直是我国国企改革理论和实践的重点。但由于国有股权本身的特殊性以及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复杂性,改革的目标一直难以实现。
论文首先从总体上对国有股权作了梳理,研究了国有股权与其他股权相比的共性及其个性,通过对具体规范的分析,并且采取实证研究、规范研究方法,对国有股权授权经营、转让和托管进行研究。认为这些措施都无法解决国有股存在的问题。国有股权的行使需要采纳新思维,运用新制度。
针对学者提出的国有股权信托理论,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剖析了信托法制度的特征,认为信托法是一套建立在信托财产独立性基础上的预设规则,这套规则由具有强制性特征的信托财产独立性规范和具有任意性规范特征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所构成。通过这个层面的分析,为后文比较信托制度与其他制度奠定基础。论文还对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继受信托法的情况作了研究。
论文运用经济学分析方法、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和规范分析方法,对股权信托和国有股权信托作出研究,国有股权信托是股权信托的一种,因此股权信托的功能,在国有股权信托中同样具备。不仅如此,国有股权还有其重大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克服防止受托人侵占国有资产等,通过对国有股权信托功能的说明,论文论证了国有股权信托的合理性。
论文运用信托法原理,并结合国有股权的特殊性,研究了国有股权信托的基本法律构造。本文从国有股权信托设立的基本要求,即三个确定出发,研究了国有股权当事人的确定、信托财产的范围、信托的方式、国有股权信托的登记、受托人义务等问题作了专门、深入的研究。本文认为,国资委或者国有控股公司可以设立自益信托,将其持有的某些公司的股份部分或者全部信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具体权限上,可以分为表决权信托和股权信托,受托人根据权限的不同而管理或者处分国有股权,其所产生的收益归委托人所有。就受托人义务问题,论文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受托人在管理和运营国有股权的信义义务原理及其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