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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侵权责任是现代侵权法领域的重大课题,其特殊性与重要性来源于侵权责任制度与监护制度之交叉,同时又涉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与监护法律关系。它与一般侵权行为的区别在于实施行为的行为人与承担责任的主体是不一致的,呈现责任承担主体多元性的特点。如何在制度中体现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平衡成为侵权行为法的永恒主题,如何进行责任的分配对社会稳定和发展有重大意义。我国现行的监护人责任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2条,集外国立法经验与我国传统文化于一身,形成的相关规定在世界立法例中较为特殊的一种立法形式。本文意在结合相关案例对第32条进行深度解释,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的立法例相比较,探讨解决《侵权责任法》32条条文内部的逻辑清晰化及司法适用的方法,提出对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首先为引言,依据案例和司法适用情况,提出所要研究的问题,并对研究范围进行界定。第一部分,阐释了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从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历史发展以及现行《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解释方面入手,分析我国现行监护人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监护人侵权责任的立法考察,此部分将对法国、德国、荷兰以及台湾地区的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立法例进行研究,并与我国立法例进行比较,分析他们的相似点与差异之处,同时将从立法背景的角度,介绍欧洲国家特别是以法国、荷兰采用严格责任为代表的国家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的发展趋势——逐渐以家庭责任保险制度为基础,对严格责任制度范围的扩大提供保障,这将对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提供重要的借鉴意义。第三部分,阐述了相关立法例对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启示。这部分主要是基于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目的,分析各国及地区立法例中,哪些成功的经验是值得我们所借鉴的。第四部分,对我国监护人侵权责任制度完善的建议。本部分根据以上分析所得结论,将适当地对我国监护人制度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