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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是一个庞大而又厚重的理论系统,私法思想便是该系统的组成部分之一。但遗憾的是,由于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列宁“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私法”一语的机械理解,导致社会主义国家能否存在并发展私法,呈现出一种模糊或暖昧的态度:实践中私法早已生机勃发,理论上却讳莫如深。同样地,至于“马克思主义私法学”这一带有学科意味的称谓,更是鲜有人提及。欲要精确地理解列宁“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私法”的论断,要判断马克思主义私法学能否成立,必须深入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思想系统中去,去探寻马克思和恩格斯有关私法思想的本质论原理、价值论原理和方法论原理。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研究,“私法”是“公法”的对称:私法最早以“交换规则”的方式出现在部落与部落之间即部落的外部而不是部落的内部,具体而言,私法与私有制“同时产生”;私法产生之后,并没有马上进入繁盛时代,只是伴随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日益发达,私法才迎来勃发的春天。私法之所以与商品经济“同时繁荣”,是因为其深刻地根植于商品经济,它因商品经济而产生、发展和成熟,亦将因商品经济而走向消亡:故而,不同历史时代,由于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距离经济基础最近的私法必将表现出不同的特征,但概览之,却又不难发现私法发展的历史规律。马克思和恩格斯所做的,便是要在总结私法演变的历史规律,尤其是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私法的基础上,为社会主义社会私法的构建提供理论养料。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之后、国家未消亡之前的那个社会阶段,私法表现出明显的工具性特征,是“过渡阶段”最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之一。两位伟大思想家的这些结论,究其根本,乃是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历史唯物主义在私法领域发生作用的结果或体现,换言之,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私法学得以确立并区别于以往私法学的核心标志。 这样,历史唯物主义原理指导之下的私法学将私法与私有财产、商品经济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了,当年列宁“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私法”一语的真正解答是,列宁只是否认了资本主义的私法,而不是拒绝了社会主义私法存在和发展的可能。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选择,使得中国只有更多地发展和运用私法才能更加符合商品经济的运行规律,才能推动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