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 :青海民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Fish_FF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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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阳光,就不会有真正的光明;没有信息公开,也不会有真正的民主、法治和公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一日千里,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果,但与之相伴的是生态环境质量的下降,因环境污染导致的恶性事故一件接着一件,2008年昆明阳宗海的水污染事件,2008年奶制品污染事件,2010年福建汀江的重金属污染事故等。据环保总局的调查数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数量高达1500-2200起。面对如此发人深省的数字,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身行为,并切实采取积极的措施,转变以往高污染、高消耗、低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推动生产技术的变革与创新,加快产业新能源的开发及利用等。此外,建立以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为目标的生产环境,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与环境监督中,形成科学民主的环境保护体系。  企业是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肇事者,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它作为推动人类生产发展代表力量,所带来的经济效益集中体现在对环境改造的正面和负面影响上。特别是自工业革命以来,生态环境急速恶化,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发展所面临的一个标志性难题。为此,寻求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方法,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当今全球关注的首要问题。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是继传统环境管制手段后的又一革新性质举措,它不仅为公众获取环境信息提供必要途径,也为企业有效改进环境行为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我国企业环境公开制度虽未完全建立确已有雏形,但与发达国家相较还是相差甚远。为此,本文在充分研究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证调研基础上,通过各国企业环境信息制度的比较,探讨我国企业环境信息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而以制度架构入手,提出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在顶层设计及具体实施方案的一些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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