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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使我国相关研究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由于《公司法》中的规定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对司法适用未有详尽的指引或细则,导致法官在司法判决中出现难以把握司法尺度的情况,甚至可能出现因成文法的规定而无法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反效果。因此,成文法的引入,不单未有使相关制度研究的步伐停滞下来,更是促进了我国相关研究的发展。 目前,我国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研究和讨论,主要是围绕公司人格否认的适用规则、有关制度的成文法则的缺憾等,尝试从整体的角度去研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另有部份学者透过对国外判例的研究尝试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作整合,对我国学术界相关研究领域作出不少贡献。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对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提出疑问,甚至指出目前《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即一般研究所指向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成文法条,与源于英美判例法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有根本性的差别。然而,有关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原理,在我国只有较少数的学者作针对性研究和探讨。 所谓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笼统地说,是指透过否认公司人格,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或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正确地认识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对于维护公司独立人格及股东独立责任两大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基石,有长远而深厚的影响。可是,虽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已有二十余年的发展,但有关反向适用制度的理论架构与实践问题仍在摸索阶段,至今未有定论。学术理论界的滞后,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正确适用有关制度,使善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合理保障,而这正是当前学术界须急切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对此,本文集中讨论两大有关公司人格否认反向适用的争论,分别是反向适用人格否认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及《公司法》能否作为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依据。只有对以上两个争论作出正确理解,方能促使反向适用制度于司法实践中被正确地适用,并为善意股东债权人提供合理保障。 本论文第一章会首先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历史进行疏理。本文以两个历史点作为分界,分别是1998年朱慈蕴教授有关人格否认制度的整全研究面世及2005年新《公司法》頒佈,把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透过对发展历史的探究,有助真正认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所处的位置和其根本的原理规则。在此一基础上,本文对传统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适用场合及构成要件作分析及整理,作为探讨反向适用制度理论的参考点。而借着对我国目前反向适用制度研究的概述,本文把相关制度深入地分类为"外部反向"及"内部反向",并指出目前之研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及其不足。 第二章会就以上提及的首个争议性论题-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必要性作对比分析。透过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传统适用(微观对比分析)及其它相关法律规定(宏观对比分析)作比较,指出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存在的必要性。从微观层面,本文透过法理基础、适用场合及构成要件三方面的对比,分析反向适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而在宏观层面,本文把反向适用制度与代位权之诉、撤销权之诉及股权强制执行进行对比分析。透过与相类近的制度的对比,本文指出反向适用制度的独特性与不可取代性。从目前我国的研究来看,较少学者尝试以对比分析的方法去研究反向适用制度。故此,本部份的微观分析可说是一次创新的尝试,并期望为未来学术研究之路提供一个研究导向。其次,本文透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发现"内部反向"与"外部反向"适用制度有着根本性的差异,并指出"内部反向"实质为一种法律上的防御方法,故在将来的研究中应以不同的理论作为说理依据。 第三到四章会集中回应第二个争议性论题-在审理反向适用的案件时能否适用《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第三章首先透过对我国典型案例及现有法律法规的分析,尝试探讨目前我国司法实况中反向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及其困难。其次则对《公司法》目前的规定展开讨论。借着对《公司法》第20条成为反向适用原理法律依据的两种支持论点作分析及回应,笔者认为,目前《公司法》第20条的规定未能成为反向适用原理的法律依据。第四章会对我国《公司法》有关反向适用人格否认制度的法律条文作建议。我国学者虽也有对反向适用制度提出有关立法的建议,但大多只停留在理论及原则性建议的层面,而少有作出具体法律条文的建议。本文透过对相关法律制度及理论作整全分析,指出制定司法解释应为最合理的立法方向,并于文中提出具体条文内容建议。祈望本文能在反向适用制度的研究发展中作一点微小的贡献,成为日后学者在相关领域中继续探索的一个参考点和出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