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的价值、限制及其构建——以风险社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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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在西方法学理论中被看作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或“第一权利”,西方法学者们对表达自由进行了充分而广泛的论述。在我国,由于受历史和文化传统的影响,表达自由一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近年来,随着我们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融入世界的步伐不断加快,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不断深化,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识也不断的觉醒,民众对于表达自由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我国法学者们对表达自由也愈来愈关注,他们通过多年的不懈努力,立足我国实际,借鉴西方理论对表达自由进行了深入透彻的研究和阐述。本文的拙见就是建立在这些学者们的研究成果之上,并试图以“风险社会”这一社会学的角度为视点,阐述风险社会语境下表达自由的价值和限制,并尝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笔者个人关于当代中国如何构建表达自由的些许看法。   文章共分为引言、第一章风险和风险社会概述、第二章表达自由的一般理论、第三章表达自由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价值和限制、第四章表达自由在当代中国的构建以及最后的结语六大部分。   引言部分。对当代社会的风险特征、表达自由权以及二者的关系作简要的引述,指出了当前风险社会环境下我国发展表达自由的必要性与紧迫性。表明我们当前面临的不再是需不需要全面的表达自由权而是如何认识并构建表达自由权的问题。   第一章,风险和风险社会概述。简要对风险和风险社会理论进行描述。当代社会风险是一种全球性、社会性、人为性的结构风险。在当今时代,风险已经成为我们生产生活的组成部分,它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风险不仅来自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环境和制度环境,也来自于我们作为集体或个人做出的每一个决定、每种选择以及每次行动。风险社会中,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主宰的力量,所有民族国家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不可避免的会发生社会转型。现有人类社会的工业生产逻辑基本上是自我毁灭式的、掠夺式的,需要人类透过多方面的思考与实际行动努力去校正当代大量生产、大量消费的社会秩序。   第二章,表达自由的一般理论。本章对表达自由的概念及其在一般意义下的价值和限制进行了阐述。首先从表达自由的历史发展来考察表达自由的概念。结论为,表达自由从其历史发展来看,已从最初的出版自由发展到了今天的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自由、出版(新闻)自由、集会自由、请愿自由、结社自由等)组成的综合性权利,其应当是包括公民寻求、获取和传播信息和思想的一项权利体系,而且不仅仅局限于单纯的发表言论的权利,非言论形式的“象征性表达”也应当包括在这一权利体系内。其次,阐述了表达自由的价值,主要有达致真理、健全民主、自我实现等。最后,对表达自由的限制进行了说明,重点讨论了表达自由权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两种学说。   第三章,表达自由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的价值和限制。首先,通过表达自由与防止饥荒及防止恐慌的两个案例讨论了风险环境下表达自由缺失的后果。并得出结论:风险环境下,表达自由的缺失或者不正确行使会对社会的安全稳定乃至于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产生重大的损害。因此,风险社会下,构建合理的表达自由体制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社会稳定,人民安居健康有着重大的意义。然后,从正面论述表达自由应对风险的价值,包括:有助于全民认识风险;有助于风险控制;有助于达成最低共识和合作基础;有助于防止异化,实现社会的(也是人的)真正的全面发展。最后论述了表达自由的限制问题。从人类行为的风险角度研究了表达自由权的限制依据,包括“理性行为人困境”、“滚雪球”效应。还从公共性和“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两个方面论述了限制的原则。   第四章,表达自由在当代中国的构建。第一节探讨构建的策略问题。认为在构建表达自由权的时候必须从实际出发,运用一定的策略,才能既保护表达自由,又确保社会的稳定,防止风险的全面扩大并转化为现实危害。具体包括,对于公民的强烈的表达意愿要予以正视和理性面对;构建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渐进模式而不是自下而上的突进模式;政府地位的转变。政府在表达自由中应当处于超越性和公正性的地位;表达自由体制化,即把原来体制外的表达方式纳入体制内,减少表达行为对社会的破坏力和政体的冲击力。第二节探讨如何构建表达自由体系的问题。首先是构建表达自由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各部门法,特别是《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以及司法救济的体系。其次是构建表达自由机制体系。第三节讲述了风险文化与表达自由的联系。风险社会下,风险文化的培养、形成、发展和深入人心对于公民正确行使表达自由有重要的意义。第四节阐明了表达自由与知情权的关系。无知情权则无真正的表达自由,了解情况是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前提和基础。建立一个及时、透明、高效、广泛的信息的传播和接受机制是风险社会下的必然要求。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知情权与隐私权、国家机密等方面的冲突。我国应制定《信息自由法》,既明确知情权例外的范围,又防止政府随意的扩大解释,侵犯公众的知情权,从而影响表达自由的真实行使。第五节对表达自由与人格权(本文仅指名誉权及隐私权)的冲突及平衡原则加以讨论,以尝试研究在表达自由与名誉权、表达自由与隐私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在不同的价值之间如何进行衡量和取舍。   结论部分。进一步强调风险社会下表达自由的价值,对表达自由在我国的发展提出展望。指出政府、媒体、民众都有责任共同建立起旨在保护全民利益的表达自由并认为表达自由从禁锢中解放出来时,或许会是过度兴奋的,是无序的,它的成熟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我们当有准备,但不当害怕,因为这个过程总要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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