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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的核心,它是在行政法现代化发展历程中不容忽视的现代行政权力之一。作为行使行政职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它像一把“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实现个案的正义;使用不当,则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我国,交通行政执法主要是监督检查道路运输市场在其生产经营和运输安全等方面,同时就违反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运输经营者实施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作为推进建设法治政府的积极分子----东莞市来说,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相同,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相关规范,可是大部分只是规范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里面的自由裁量权。所以在行政处罚的时候,东莞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才按照规定行使其自由裁量权。 本研究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表现形式,东莞市交通运输概况以及东莞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情况进行了概述;第二部分从地域性自由裁量权差异、缺乏有效监督、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绩效制度未建立等方面分析了东莞市交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存在问题及其根源;第三部分提出了缩小地域性差异、完善执法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执法绩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规范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方法方式,为今后东莞市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出谋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