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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被视为解决现代企业委托-代理问题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公司高管与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有力手段。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一直受到国内外理论界、政府和公司的高度关注,但在实践中由于原有政策环境和法律规定的制约,股权激励机制的推进面临许多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上市公司和资本市场都急需建立健全公司高管的股权激励机制。
过去,由于我国制度环境等因素的制约,股权激励在我国的实施面临很多障碍,我国上市公司高管长期激励普遍缺乏。当时间跨过05年进入06年,随着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开展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规的修订,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环境得到了较大改善。公司资本制度、回购公司股票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内转让股票等方面均较原法律规定有所突破,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法律障碍得以消除。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的全面展开,将逐步增强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为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构筑良好的市场基础。2006年1月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允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发展。上述新的制度和形势都为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会。
本文从股权激励的基本理论入手,简要介绍了国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经验,并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已有的股权激励实践情况。文章重点分析了我国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实行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的新情况。通过对新《公司法》框架下我国法律制度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实践的影响分析,介绍了新《公司法》形式下我国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过程中的一些具体情况及发展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股权激励制度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