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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遗嘱继承的重要方式,共同遗嘱在日常生活中已屡见不鲜,近年来由其引发的诉讼和纠纷越来越多。但由于我国法律未对共同遗嘱作出系统完整的规定,导致法院裁判结果不一。应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共同遗嘱法律制度,以解决实践问题、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司法实践中关于共同遗嘱的案件的梳理,总结出我国共同遗嘱都有哪些类型、哪些问题成为争议焦点,针对这些问题法院如何解答、如何裁判。列举相关问题的学界看法,这一部分将作为本文讨论的基础,围绕这一部分提出的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以及对法院作出的裁判进行评价。第二部分首先对于共同遗嘱的基础理论和我国目前的立法状况进行分析,发现相关法律规范的空白是造成司法裁判不统一的原因,共同遗嘱造成的问题需要立法予以解决,进一步介绍、分析承认共同遗嘱的国家的解决方式或立法例,以英国、美国、德国的相关制度为主,得出若我国立法可选择何种法律路径的结论。这一部分内容具体包括共同遗嘱的概念、性质、类型,以及其与一般遗嘱有何区别,自身有何特性等等内容,通过立法例的对比和现实裁判状况来说明我国不可继续站在模糊主义立场,应当有限制的承认共同遗嘱,可借鉴德国法的做法,将共同遗嘱作为遗嘱类型之一,置于继承法中规范。第三部分是构建我国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对共同遗嘱制度纳入我国法律提出立法建议及措施,通过结合继承法原理、我国国情特点和先进立法例经验等方法,对需要注意的立法事项进行阐述,并针对本文第一部分提出的实践判例矛盾和理论分歧问题作出解答。立法建议具体包括共同遗嘱主体的限制、财产范围的确定、形式要求、遗嘱生效时间的规定以及对撤销和变更的约束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