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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制度与税收体制有着密切的关联性。2006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会计准则,其中包括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该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实务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该准则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一些不协调之处也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并给我国房地产税收实践带来了一些现实的问题。本文力图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认真梳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出现的差异及其成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协调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的思路和建议,以期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中为解决这一问题贡献一份心力。
本文第一部分着重论述我国房地产税收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房地产税制也得到了进一步完善,房地产税收体系基本形成。目前,我国房地产税制涉及的税种主要有12个,包括6个直接以房地产为课税对象的税种和6个与房地产相关的税种。虽然,我国房地产税制的改革和不断完善,为推动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规范房地产市场运作、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的房地产税制仍有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综合考量我国房地产税制的现状及其发挥的作用,可以发现其中有五个比较突出的问题:第一,租税费体系设置不合理;第二,税制不统一;第三,计税依据不科学;第四,房地产保有环节课税轻;第五,税收配套制度不健全。
本文第二部分主要论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引入的两个重要概念,并列举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实施以来出现的几个问题。应当说,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的出台并非专门针对房地产业或房地产企业,更不是专门针对房地产税收体系。但它对国内各种企业都具有普适性的规范意义,也将通过会计制度这个无形之手,调整中国各类经济主体内部和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客观上讲,新会计准则的出台对中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可能带来重要影响。而这个影响,从根本上说,是通过其引入的两个核心理念来实现的。这两个核心理念,一个是“投资性房地产”,另一个是“公允价值”。纵向看,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引入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会计准则体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历史性改革举措。横向看,投资性房地产概念的引入是我国借鉴围际先进会计管理经验的产物。目前,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已经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中国作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对这种已经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会计准则所接受的普遍做法应该尽早采用。当然,随着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实践的不断铺展,其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曝露出来。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公允价值”模式的采用面临诸多限制条件:第二,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实践的相关配套尚不健全。
本文第三部分是核心内容,具体分析了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异及其原因。理论上说,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是很难避免的。毕竟,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目标不一致、基本前提不一致、各自遵循的原则也不一致。而且,无论是税法还是会计制度,都是与税收实践和会计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税收实践和会计实践是个永远发展变化的过程,两者之间完全协调是暂时的,出现矛盾和不协调才是常态。更何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尚处于初级阶段,许多制度刚刚草创,不同体系之间的磨合与协调需要长期的实践才能实现。当前,各个领域之间出现矛盾和掣肘都是正常的。
目前看,我国现在执行的12个与房地产有关的税种中,清晰体现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房地产税制差异的主要有房产税(内资)、城市房地产税(外资)、企业所得税3个税种。考虑到外资企业执行的城市房地产税与内资企业适用的房产税计税依据基本相同,本文重点分析了在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层面上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房地产税制的差异。在房产税方面,比较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和房产税的相关税收法规,两者对房产有不同的认定标准。税法未明确土地使用权价值是否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也未明确公允价值模式下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与原帐面价值的差额是否作为计税依据。同时,由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执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高度关联性,新旧准则对土地使用权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引致了执行不同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的企业之间税负的不公,同一企业的不同用途资产的税负水平也不均等。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投资性房地产界定和计量模式等方面有差异。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存货不同的持有目的和性质,企业会计准则将投资性房地产单独计量,规定了与有关资产不同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方法。而企业所得税却没有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单独的反映,而且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转换时的处理上也有差异,因此,企业在减值准备和房地产性质转换时等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本文第四部分从实务入手,提出了几个协调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差异的思路。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存在差异和不协调,给当前的房地产税收实践带来了现实的挑战。要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可以从四方面着手:第一,加快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我国下一步的房地产税制改革应该以税法为突破口,在坚持税法自身原则的基础上,寻求与新会计准则适当的协调。第二,适时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即通过行政手段,通过有关房地产税收的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等的调改来加以协调。在适当条件下,税法应积极与新会计准则相协调,主动缩小与新会计准则在细节上的差异。第三,进一步推动会计实务筹划。即从会计实务入手,在会计实践中针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巧妙地进行一些设计和筹划。第四,加强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制度层面的协调。可以说,这一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在得出结论的同时完成了本文的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