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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法律规定往往十分简单,留下大量的空间供专门的行政机关制定具体的规则,行政立法逐渐成为政策发布的主要形式。但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准立法权,又产生了民主正当性不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显得尤为重要。为落实听证制度,国会通过《联邦行政程序法》专门规定了行政立法过程中的正式听证程序与非正式听证程序,同时又在不同领域的法律中提出了不同的听证要求;行政机关为增加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也在不断探索更加有效的行政立法听取意见形式。 本文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对美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论述。首先,整理美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史,美国行政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是行政立法程序不断完善的一个缩影。其次,从理论上以及实定法基础上讨论美国行政立法听证的类型,在学理上,行政立法听证主要分为审判型听证和辨明型听证,而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的规定,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正式听证与非正式听证。再次,介绍美国行政立法听证功能,其核心功能在于收集更多的有效信息,增加行政立法的可接受性。然后,通过对行政立法听证程序的描摹,探索更为细节的制度内容。最后一部分,对法院对行政立法听证的态度进行介绍,着重于司法审查的标准与强度,法院更是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立法听证提出了最低限度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