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自由与平等动态平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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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是法哲学、政治哲学中的重要课题,是人类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两大基本价值目标,人们向往的诸多价值都不过是这两大基本价值所派生物。在西方法律思想发展脉络中,自由与平等的价值追求经历了从伦理政治到法律哲学再到社会经济的演进过程,这是一个从形式到实质的不断提升过程。政治哲学家的分歧和争论由此产生,有人认为不能靠牺牲自由、侵犯人的权利达到平等;有人认为只有实现了平等,才有真正的自由;有人力图证明自由和平等可以兼顾,并不矛盾。事实上,自由和平等之间没有一个天然的平衡点,也没有任何一种能使两者同时达到最大化的方法。在寻求一种协调二者的实现途径方面,问题不在于有没有自由或平等,而在于更偏重于哪一方,在于以什么方式,怎样具体协调二者。因此,如何化解自由和平等之间的紧张关系,是近现代政治哲学和法哲学中的重要问题。   自由与平等的动态平衡是绝对平衡“难以达到性”特征所催生的平衡,是人们在难以达到绝对自由或绝对平等语境下追求相对自由和平等。然而,由于传统“主一客”体二元对立价值平衡论有许多靠自身难以克服的缺陷,这就必然要求积极地引入主体间性平衡方法。自由与平等的主体间性思维方式是主体之间相互平等、相互理解和融合、双向互动、主动对话的交往和关系,是不同主体间的共识,是不同主体通过共识表现的价值一致性,更是对传统主体性认识论的超越。所以,人们可以根据主体间性的思维方式,通过主体间的平等交往、对话,达成自由与平等的价值共识。   就社会发展的规律来说,经济建设是第一步,第二步就应该是社会建设。而社会建设的主题是社会的公平正义。对于社会公正而言,往往是从自由到平等再到自由,如此周而复始地运行。这样的现实需要自由与平等达成一种静态与动态的互动平衡。从静态上看,社会公正要求社会应有相对平等的自由与自由的平等安排;从动态的角度看,自由与平等在历史的进程中应保持平衡,即在一定历史时期内自由与平等保持总体上平衡。   特定的自由与平等关系离不开其所存在的语境。因此,在西方,自由和平等很可能有冲突,那里的理论家论证、捍卫自己偏爱的价值,这是自然的。中国自由和平等都很稀缺,哪一种价值都值得全力以赴地争取。具体到我国制度构建的价值取向,自由与平等可以随时代的发展而有所侧重。当社会现实是自由走过了头,希求社会平等的呼声变大时,制度的天平便可以而且应该向平等倾斜一些;而当社会现实是经济平等伤及经济发展,自由呼声四起时,制度的天平便可向自由倾斜一些。因此,自由和平等之于正义制度既是必要条件又是充分条件,基本制度的制定必须选好自由与平等两者之间的平衡支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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