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互联网时代,传播信息途径和方式的改变,信息传播更通畅、更简单,导致各类信息泛滥,同时人们吸收信息的能力并没有巨幅提高,这导致消费者的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企业若想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变得难上加难,此时竞价排名服务便应运而生,其以定位精准、资金投入少等特点,迅速成为企业挖掘潜在客户,激发消费需求,以获得更多交易机会的工具。然而,竞价排名服务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企业之间的纠纷,其中竞价排名商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互联网时代,传播信息途径和方式的改变,信息传播更通畅、更简单,导致各类信息泛滥,同时人们吸收信息的能力并没有巨幅提高,这导致消费者的注意力成为稀缺资源。企业若想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变得难上加难,此时竞价排名服务便应运而生,其以定位精准、资金投入少等特点,迅速成为企业挖掘潜在客户,激发消费需求,以获得更多交易机会的工具。然而,竞价排名服务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也引发了很多企业之间的纠纷,其中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最为突出。该类侵权案件中,企业会通过将竞争对手的商标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以攀附竞争对手商誉,挤占竞争对手竞争利益。此类案件涉及到商标权人、竞价方、搜索引擎服务商以及网络消费者等多方利益,因此合理规制竞价排名商标侵权问题有利于维护多方利益,促进竞价排名推广行业健康发展。本文第一章主要是介绍竞价排名的概念、推广运营模式及法律性质。另外,对竞价排名商标侵权案件类型进行细分,将侵权行为分为远端型、前台型、后台型,对于该类案件涉及主体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害进行阐述,为下文的理论研究打下基础。第二章内容主要对2006年至今的一些案例进行实证研究。首先对目标样本进行描述性分析,再则对司法实务中后台型、前台型商标侵权行为以及搜索引擎服务商责任认定思路进行归纳,分析裁判思路差异,总结出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主要是对竞价排名中的侵权行为进行认定。首先,明确商标性使用作为商标侵权认定的前提要件。其次,从商誉保护、消费者利益、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角度论证售前混淆理论的合理性,并且从售前混淆理论在美国的发展总结出竞价排名中售前混淆理论的适用标准。再则,对于竞价排名案件中可能涉及到的合理使用情形进行列举分析,以求此类案件得到更好的处理,不仅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利益,也兼顾到他人合理使用,促进市场自由竞争。最后,对不同类型竞价排名案件的行为进行定性。对于后台型案件,其内部使用的方式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案件。对于前台型案件,若其满足商标性使用以及售前混淆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第四章主要对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进行分析。首先,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构成直接侵权和共同侵权,应适用间接侵权进行规则。其次,明确搜索引擎服务商间接侵权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再则,分析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最后,在具体责任承担上,本文认为若搜索引擎服务商只是违反相应注意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其他文献
在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俨然成为数据驱动型企业互相争夺的重要筹码和资源,“数据之争”在企业间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与数据有关的诸多法律争议也随之增多。在数据使用过程中,数据开放理应遵循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数据控制者可以自行决定开放与否、自由选择开放对象。但当数据控制者掌握市场支配地位时,拒绝数据开放可能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故应受到反垄断法规制,寻求契约自由与公平竞争之间的平衡。基于此,本文将结合“hi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定位,一是要从公诉职能本身的含义去理解,二是要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检察机关公诉职能产生的变化上考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开展以来,诉讼对抗工作前移,检察机关公诉职能的发挥对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在国家检察体制改革对检察机关的职能进行调整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机关提出更多要求的整体背景之下,定位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能应当从检察机关本身的性质出发
高管薪酬契约是公司治理的重要议题,是解决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问题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不仅能够降低股东和管理层之间的代理成本,而且能有效刺激管理层努力组织生产经营活动,致力于增加股东财富、提高公司价值;不合理的薪酬制度不仅会损害股东利益,还会导致公司激励制度失效,影响公司长远发展。最优契约理论认为,可以通过建立薪酬与业绩相挂钩的薪酬机制来实现股东目标与管理者目标的统一。而实践中
自“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企业积极参与到与沿线各国的“五通”建设当中,不断提升国际化水平。但是由于中国加入WTO时间较短,许多中国企业对国际市场和操作规则不熟悉。除此之外,近期的一些文献研究也表明中国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面临出口价格较低、制度距离较远、管理水平较差、政治风险较高等问题,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其国际化程度依然不足。而在企业的国际化过程当中,企业家所做的各类决策决定着企业的市场走向,以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鉴于法律有定纷止争的功能,公众通常认为立法语言应该是精确和清晰,以便法律能有效地调整社会秩序。但是法律是相对静态的,社会生活却是动态的,在不断变化的。如果要使用静态的立法语言来调整现实世界中的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立法者则需在法律规范中借用模糊性表述。从语言学的本质来看,语言是模糊的,法律规范需要借助模糊的语言表达出来,立法语言存在模糊性也就自然而然。首先,本文概
伴随着数字经经时代的来临,算法在市场竞争场景中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这是因为算法作为数字经经时代的“基础性语言”,有利于提高经营者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但同时对其他市场主体来说也会产生多维度的直接和间接影响,算法适用风险层出不穷。其中,当算法适用于价格领域,市场经经可以借助算法来优化社会资源的配置,及时反映市场价格信号,以此调节社会生产,即算法可凭借对海量消费数据的分析,根据产品市场需求、市场价格波动
近年来,随着国家有关文化政策的出台以及卫视综艺版权费的水涨船高,在移动终端普及的背景下,网络综艺凭借着更为自由的内容生产模式、多元化的节目形式、精准的节目受众定位,取得了迅猛的发展,相继诞生了诸如《晓说》、《奇葩说》、《火星情报局》、《吐槽大会》等大批深受观众喜爱的脱口秀节目。激烈的网综市场竞争环境下,主流文化越来越难以满足多样化的受众需求,在我国开放包容的多样文化背景下,网络脱口秀综艺节目中逐步
磋商既是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探索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救济机制的制度创新。作为仍处于探索成长阶段的新生事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在规范指引和运行机制设计中存在着一些值得探讨和思考的问题。就建立基础而言,将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作为政府索赔请求权的基础一直存在不同的看法,且对于磋商法律性质的定位也很模糊,不利于整个制度的顺利推进和良性发展。此外,磋商制度在实践探索中也存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公民积极维护自身权利原本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随着现实中维权案例的增加,我们可以看到公民的过度维权行为却愈演愈烈。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性质认定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具有较大争议。关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定性,学界主要有“无罪说”、“有罪说”、“折中说”三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人采取的维权手段多种多样,导致过度维权类案件的刑法性质认定存在混乱,
2008年的金融危机让国际金融监管当局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杠杆过高带来的弊端,为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杠杆率监管被引入到《巴塞尔协议Ⅲ》中并成为构建金融监管指标体系的重要补充。现阶段去杠杆更是我国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而商业银行作为重要的金融微观主体具有高杠杆经营的属性。在这种情况下,研究商业银行杠杆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机制,对于保证银行体系健康运行,规范银行业务经营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