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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以1980年加州最高法院对Sindell V.Abbott Labs.一案作出的判决为代表,是指在复数企业的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又不能证明具体是哪个企业的产品致害时,由生产企业按其产品占有市场之份额对被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由于该理论以统计替代因果关系,严重地违背了传统侵权法理论,与传统侵权法中的关于因果关系的要求相悖离,同时,在盖然性上也欠缺合理的基础,自诞生之日起,在美国法学界备受争议。在法理学的分析内,关于侵权法解释,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是一种面向过去的总结,是对已经存在的损害结果的关注,要求剥夺他人资源而使自己获利的人进行赔偿,从而使被剥夺资源的人获得救济;法经济学的理论,是一种面向未来的观点,控制事故的成本,对尚未发生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本文将二者结合起来,提出理论的契合点,以期对市场份额责任理论乃至侵权法规则提供更有解释力的阐述。在为市场份额责任理论提供了一种可能的解释路径之后,本文认为国内引入该理论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大规模产品侵权案件频发,亟待立法完善。在引入之前与现有相关条文以及在市场份额数据统计、适用产品范围等问题上须作出前置性的明晰,同时,由于该理论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国内在引入后适用时也应当慎之又慎,举证责任、责任大小以及免责事由等问题上还需要给予明确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