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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环境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刑法作为社会环境保障的最后屏障,具有较大的威慑力,更能有效保护人类的环境。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直接创造社会财富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笔者以企业作为环境犯罪的主体,对我国环境刑法中企业环境犯罪和刑罚规定的不足加以论述,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企业环境犯罪和刑罚的措施,试图为我国企业环境犯罪与刑罚理论体系的完善作出努力。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企业环境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理论。环境犯罪论部分,本文从企业、环境犯罪等相关概念入手,简要分析了我国企业环境犯罪构成。环境刑罚论部分,本文提出了企业环境刑罚的基本原则,即预防为主、区别对待的原则。最后深入分析了我国企业环境刑罚的实现方式以及发展趋势。第二部分主要介绍我国企业环境犯罪与刑罚的立法现状和不足。企业环境犯罪立法不足主要体现在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客体范围的保护不足、严格责任的缺失、结果要件要求过高等问题都亟需完善。企业环境刑罚的立法不足主要体现在罚金刑量刑不当、罚金刑的惩处力度不够、非刑罚措施实践性不强等方面。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发达国家企业环境犯罪与刑罚措施的先进立法经验。环境犯罪论中,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主要表现在环境权入宪、严格责任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危险犯入罪等方面。环境刑罚论中,有些发达国家将罚金刑规定为主刑,提高了罚金刑的地位。本文通过对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分析和借鉴,得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和结论。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主要论述了企业环境犯罪和刑罚措施的完善。企业环境犯罪,主要是从犯罪构成四个方面加以完善;企业环境刑罚,主要是从罚金刑、量刑、资格刑等方面加以完善。笔者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公开不利消息、社区服务等具有建设性意义的非刑罚措施。特殊刑罚制度和非刑罚制度的引进势必能够丰富我国刑罚体系的内容。笔者认为,加大企业环境刑罚的处罚力度、缓刑制度的引进、尝试新型非刑罚措施的适用,可以充分发挥环境刑罚在防治企业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强企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功能。环境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对环境犯罪企业的协调适用,符合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国策,是深入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