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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是一种财产转移及管理的法律制度设计。信托财产是信托的核心要素,整个信托法律关系就是围绕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展开的。2001年《信托法》颁行以来,信托登记制度一直未能确立,不利于信托财产的有效运用和信托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因此研究信托登记制度,对深化信托法学研究、推动信托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和信托业发展的对比数据中看出我国信托业的经济逆周期时期的良好表现以及作为我国第二大金融业态的地位的巩固,但是在繁荣发展的同时,由于信托登记制度的缺失,信托资金被挪用,受益人的权益被侵害的事例时有发生,这就需要我们从源头控制和隔离信托业务风险,尽快建立我国的信托登记制度。第一部分研究信托登记制度的基本问题,从信托登记的概念入手,介绍了信托登记的主体、信托登记的内容和信托登记的客体,并对信托登记客体双重性作出界定,指出信托登记的客体是信托财产和信托法律关系的统一。最后从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保护受益人的权利和保护交易安全三方面论述信托登记的积极功能。第二部分对境外信托登记制度作了比较分析。分别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背景下信托登记制度的特色进行介绍,其中重点论述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信托登记对抗主义与我国现行的信托登记生效主义的异同,并指出其替代登记生效主义的可行性。第三部分围绕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主要问题及不利影响,从财产权分散登记的所涵盖的部门说起,说明登记机关众多,登记机构分散对于在对应的财产权之上设立信托所产生的重复登记、查询不易的弊端;然后分析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剖析了登记制度不完善对于我国信托实践的消极影响。第四部分是建构我国信托登记制度的具体建议。信托登记配套性立法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信托登记的统一立法模式与分散立法模式对比选择中,提出信托登记统一立法模式的优点和可行性;然后从不动产财产权信托、应登记动产财产权信托和知识产权信托三方面提出信托登记机构的具体设立;最后从信托登记申请、信托登记的查询和审查以及对信托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情况下提出赔偿责任等方面对信托登记制度作出具体的安排,提出自己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