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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烟草研究的不断深入,一系列的研究报告指出,烟草在损害人类健康的同时,也在侵蚀人类的生命;它不仅危害吸烟者的生命健康,也危害到了被动吸烟者的健康。与此同时,全球化进程不断发展,全球治理问题曰益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它已经从一种单纯的国际政治理论,发展成为国际政治中一个紧迫的实践问题。依据全球治理理论,全球治理的对象是已经影响或将要影响全人类的跨国性问题。而烟草已经成为对全人类生命健康威胁最大的公共卫生问题之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类随着对烟草危害的认识不断深入,逐渐在世界范围内达成了基本共识——建立全球性的控烟机制。这种共识所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在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卫生组织的推动和主持下,制定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该公约于2005年2月27日正式生效。它的生效为控烟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法律和法制基础。因为烟草对人类生命健康存在着危害,并且随着烟草业的发展,烟草危害成为全球性公共问题,单方面国家控制烟草的局限性凸显出来,因此需要构建全球烟草控制的法律体系。全球烟草控制法律体系包括国家对《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最低要求的实施、相关国际组织烟草控制的运行机制以及国际烟草控制的监测机制。由于《公约》2006年1月9日在我国生效,我国在履约方面还存在着缺陷,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履约的相关法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