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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序幕在中世纪晚期被真正拉开;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而言,法制现代化最早是在西方世界启动,探究其导源则是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的全面变革,尤其是市民社会和城市的兴起以及城市制度的建立。美国著名学者哈罗德·伯尔曼说:“一个人如果不先了解一切伟大的历史变革何时发生、怎样发生,就肯定不会知道它为什么会发生。”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市民社会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序幕,而城市法的形成与发展正是西方法治现代化启动的源泉。城市法与当时欧洲其它的法律制度(例如教会法、封建法、王室法、庄园法、商法等)相比有着许多先进的,焕然一新的特色,体现着社会经济不断向前发展的历史需要与时代潮流。对这样一种富有时代特色的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中世纪时期欧洲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资本主义在中世纪萌芽的更深层次的历史背景。因此,深入研究西方中世纪社会变迁与法律变革之间的关系,不仅有助于加深对西方法制现代化的产生和演进的认识,而且有助于揭示西方法制现代化运动的内在机理和发展规律,从而对作为“后发型”法制现代化国家的中国当代的法制改革提供富有意义的借鉴作用。我国法学界关于中世纪欧洲市民社会以及城市法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研究,并发表了一些相应的论文。例如:王国金,张镭:《中世纪欧洲城市制度及其法律意义》,《文史哲》2001年第6期;戴银燕:《欧洲中世纪城市法律制度中的罗马法因素探析》,《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德全英:《城市·市场·法律--西方法律史中的“城市法”考察》,《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郑戈:《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中世纪欧洲城市法溯源》,《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张冠增:《中世纪西欧城市的法秩序》,《华东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1期;叶秋华:《资本主义民商法的摇篮——西欧中世纪城市法、商法与海商法》,《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这些专家学者对城市法有了一定的研究,并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但总体来看,他们大都停留在对市民社会及城市法本身的讨论上,很少将市民社会与城市法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研究和论述。另外,学界有关城市法对后世法律变革方面的重大影响方面的研究也很少,往往仅停留在中世纪时期,缺少了发展的眼光,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基于此,本文拟采用实证的、历史的和比较的研究法,从中世纪后期欧洲社会变迁入手,详细考察市民社会在西方的兴起与城市制度的架构和特征,进而引出当时的重要地方法律制度——城市法。同时本文不仅仅是孤立地研究中世纪时期欧洲的市民社会和城市法,不仅仅是停留在中世纪的那段历史时期,而是运用发展的观点和态度,通过全面深入地研究城市法的内在精神和价值,来揭示其对近现代西方法律变革的重大影响,从而为我国的法治现代化的伟大工程提供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