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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事实上,司法权威及其表现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文化强弱的表征,它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基础与司法支撑。公平、正义是人类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价值,是司法永恒的价值追求。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的分化和整合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利益格局的变动。随着“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推进,法律调整的领域和层面不断拓展,人民的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各阶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期盼社会的公平正义,更加需要权威的司法。
在我国,司法权威对民主政治建设、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以及法律信仰等均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但我国司法权威尚未能真正形成。尽管造成我国司法事实上不够权威的因素很多,但从根本上考察,主要是司法制度上的问题和缺陷。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司法权威进行制度性建构都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本文以我国法院审判为视角,确立并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命题:司法权威是司法权有效运行和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司法制度问题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建构司法权威必须从制度层面入手,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体制、机制和程序是建构司法权威重要的制度因素,体制是司法机关设置和国家权力结构中司法权的配置问题,机制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权运行的自身关系问题,程序是司法权公正、效率运行的内在规定性问题,三者存有一种内在的逻辑关系即:体制是建构司法权威的外在性制度保障,机制是建构司法权威的内在性制度保障,程序是建构司法权威的正当性保障。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导言,当代中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革,人们对司法、对司法的权威性也有了新的认识,司法权威在我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为建构司法权威而进行的司法改革是法治语境下社会公众的重要话题之一,是法理学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政治制度、司法制度不同,建构司法权威的路径不同,要根据我国社会转型期的特点去认识和建构我国的司法权威。
正文共分五章。
正文第一章以我国法院审判为视角,考察我国司法权威的现实表现,说明确立司法权威的紧迫性。当前我国司法缺少应有的权威,直接妨碍了法治国家的事业,建构司法权威势在必行。我国司法权威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是我国司法制度设置不合理、制度紊乱、制度松弛等。因此,建构司法权威,必须进行制度改革和制度创新。建构司法权威的制度途径至少应当包括体制、机制和程序三个层次,其中,体制是根本,体制决定了司法权的权源和权能,是建构司法权威的决定性因素。
正文第二章介绍司法权威的一般理论,指出司法权、司法权威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解释了权威的辞源意义,给出了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接着本章介绍了西方三权分立制度下的司法权(司法权威)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权(司法权威)。制度不同,我国的司法权威与西方国家的司法权威也不尽相同,具有自己的特点和要求。本文还介绍了司法权威的基本特征和司法权威的价值维度,力图说明司法权威是什么以及为什么要建构司法权威。
正文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主要探讨建构司法权威的制度途径即:外在性制度保障保障(体制)、内在性制度保障(机制)和正当性制度保障(程序)。
正文第三章论述了司法权威的外在性制度保障保障(体制),从政治制度和国家权力结构层面出发,厘清党的领导权、人大监督权(含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检察权(法律监督权)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的设置和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认为司法权威的制度建构更多的是一个理论和理念问题,而不单纯是一个技术层面修修补补的问题。本章论述建构司法权威的基本要求即:司法独立,指出司法独立是法院和法官双重主体的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建构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同时,要认识和警惕司法独立的“制度悖论”问题。
本章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建构司法权威的基本国情,要充分认识这个国情。指出司法权威体现了党和国家的权威,党的领导是建构我国司法权威的原动力,完善党的领导是建构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就人大监督问题,文章一方面指出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必要性和监督的权威性,同时又认为我国人大监督多流于形式,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改革人大监督司法的途径与方式。在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分析中,文章认为我国行政权干预司法权是一个客观现实,保证司法独立要从人、财、物等方面加以综合解决。本章讨论了检察权的权力属性肯定检察权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为检察权的强力存在是司法公正审判的重要保证,同时要以司法审判权制约检察权,防止检察权对司法审判权的不正当干涉。本章还考察了司法审查制度,认为应建立中国特色的司法审查制度,将司法审查权以宪法的名义授予最高人民法院,这也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制度途径。
正文第四章论述了司法权威的内在性保障(机制),从语义分析的角度介绍了机制的概念,认为司法机制是司法机关和司法权内部运行自身关系问题。从建构司法权威的组织、参与、执行机制、保障和监督机制等五个方面进行论述。介绍了我国法院内部机构的设置、评议制度,指出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论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参与机制),指出人民陪审员参审的作用和完善我国陪审制度的路径;从司法主体正常行使司法权的内在要求出发,论述了法院独立审判的物质保障和法官的职业保障问题;为正当行使司法权、防止司法走向专横和恣意,要加强法院的内部监督和媒体监督。媒体监督是一柄双刃剑,既要预防媒体的非理性监督又要防止行政掌握媒体话语权的问题,要建立一种和谐的、可控的良性监督关系。
正文第五章论述了司法权威的正当性保障(程序),论述了程序正义与司法权威的关系,指出司法程序是建构司法权威的内在规定性要求。程序保障司法权威要遵循五个原则:程序主体平等原则、程序公开原则、程序理性原则、程序制约原则和程序及时原则,阐释了这些基本原则的时代内涵和应把握的重点。
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全文加以概括和总结。认为,不同国家为建构司法权威而进行司法改革的动因不同、改革目标不同、途径不同。任何权威包括司法权威都是相对的,在建构司法权威的同时要格外警惕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我国为建构司法权威的司法改革要充分考虑并适应中国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