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与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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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指的是负有刑事作为法律义务的人,违反其特定的作为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犯罪。我国关于不作为犯的刑法理论基本上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然而在立法上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还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笔者认为,我国不作为犯立法的缺陷主要在于:1、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的实质性概念的规定中没有包含不作为犯的概念。2、我国刑法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既不像德国等国家的法律一样在总则中有个统领性的规定,也不像法国等国家在刑法分则中尽量详细以纯正不作为犯的方式作出规定,由此导致了我国司法实践过程当中的无法可依的状况。3、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归于交通肇事罪是否合适值得商榷。本文主要通过对不作为犯的行为性、不纯正不作为犯是否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价值性和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几个方面的理论研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犯罪是对行为规范的严重违反。从物理角度来看,犯罪可以表现为身体活动也可以表现为身体静止;从法规范的角度来看,犯罪可以是“不应为而为”也可以是“应为而不为”。不作为犯就是法规范意义上的“应为而不为”,它在物理意义上既可以是积极的行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为。其次,承认不纯正不作为犯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是不作为犯的适用需要就刑法法条规定的字面意思作出扩大解释。也就是说,基于文字本身的局限性,在一个合理的、能够为公众普遍理解的范围内对刑事法律中的文字表述进行一个扩张性的解释是被允许的。再次,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设定必须以刑法的最高目标为指引,并且综合考虑国情。作为义务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一定的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然而,无论实质的作为义务如何变动,由于无义务则无责任,所以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必须以刑事法律义务为前提。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作为犯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一定是刑事法律规定。综合以上的分析,笔者对我国不作为犯的立法提出了几条建议,包括:修正刑法总则中对犯罪概念的规定、刑法总则中增加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规定、刑法分则中增设不救助罪以及删除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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