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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看,刑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是屡经嬗变的,这种嬗变同财产的利用形态和存在形态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财产性利益作为新的财产形式,其出现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其进行刑法上的保护,已经在许多国家刑事立法实践中得到确认。但是由于我国对侵犯财产罪犯罪对象的表述为“公私财物”,因此在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财产犯罪的对象一直存有争议,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认识统一和司法实践。因此,本文对财产性利益犯罪问题予以审视。
本文主体分为五个部分:本文首先对“财产性利益”和本文的研究范畴做出界定,从立法上对“财产性利益”的相关条款和有关学说进行梳理,从中得出“财产性利益”的概念和外延。此外由于贿赂犯罪中也涉及到对“财产性利益”的广泛讨论,为了相区分,本文将“财产性利益”的研究范畴界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进行论述,对贿赂犯罪中的财产性利益不再涉及;本文第二部分通过追溯财产犯罪对象的演变历史和对域外立法实践的考察,从历史和比较法的角度,对“财产性利益”的出现和国外保护情况进行归纳;第三部分,从学理性角度对“财产性利益”入罪进行论证,指出法益保护是其合罪性的本源,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犯罪对象具有现实的妥当性,而且我国《刑法》第265条“利益盗窃罪”的确立,说明在立法上我国开始承认财产性利益犯罪,将“财产性利益”纳入财产犯罪对象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在明确了财产性利益入罪的理论基础后,本文第四部分继而由理论转向司法实践,从具体案例出发,对“财产性利益”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进行实证性分析,并指出“无法可依”是造成我国目前对“财产性利益”犯罪判决不一尴尬境地的根本缘由;本文最后一部分针对司法实践的困境,指出立法途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出路,并提出自己的完善建议,然后对侵犯财产罪中各具体罪名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进行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