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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条约》生效。该条约对欧盟现行条约,即《欧洲联盟条约》和《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进行了修改。《里斯本条约》明确赋予欧盟法律人格,规定由欧盟取代和继承欧洲共同体。条约还对欧盟的机构设置和权限,以及决策程序等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其主要目的是解决欧盟东扩后成员国增多,分歧较大,决策和行动效率较低的问题,以提高欧盟的行动力。同时,《里斯本条约》还旨在扩展欧盟的活动领域,促进欧盟的扩大和一体化进程的深入发展。
本文将主要研究《里斯本条约》条约中有关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三大领域,即“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共同商业政策”和“与第三国的合作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改革”,并分析这些“改革”对欧盟对外关系权限和实践造成的影响。这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文章从条约法的角度,以《里斯本条约》的具体文本规定为基础,结合欧盟对外实践,讨论欧盟的国际法律地位及其对外关系权限的变化。正文共包括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将讨论欧盟对外关系法的法律框架与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将着重讨论《里斯本条约》与欧盟的法律人格。文章的第三部分是《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对外关系的机构设置及权限所进行的调整。第四部分将具体分析欧盟对外关系法的三大领域的政策及实践。文章的第五部分将分析《里斯本条约》对欧盟对外关系法的影响。最后,文章的第六部分将对全文进行总结。
《里斯本条约》有关欧盟对外关系领域内的调整反映了欧盟内部政府间主义力量和超国家主义力量的争论,而此次“改革”仅是各方妥协的结果。无可否认,此次调整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就欧盟试图扩大其权限范围,成为一个具有超国家性质的组织而言,欧盟在军事和防务领域受到的限制仍非常大。《里斯本条约》的修改与其说是改革,还不如说是一种调整,为欧盟以后的扩大和发展做准备,其形式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在促进欧盟政治一体化和军事防务一体化的进程上,《里斯本条约》只迈出了非常小的一步。